信息类别: 投诉举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3-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1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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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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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农机综﹝201571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

现将《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2、《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

 

 

 

20151225

附件1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受理和登记

(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的来源分为本级受理、上级转办或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或交办。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方式分为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

(二)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

(三)各级农机部门应由专人接收、分拆、登记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并进行分类,不属农机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转交相关部门,同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属农机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按程序办理。

(四)热情接待来访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阅读书面材料,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进一步提供详细情况以备查。未带来访材料或来访材料不详的,应制作接访记录。

(五)接听电话举报时,要详细了解来电人的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线索等。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准确无误,简明扼要。

(六)网络及手机信息举报要及时处理,将相关举报内容整理、打印成文字材料,按信函方式办理。

(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要做好登记,办理登记时要言简意赅,准确无误,不失原意。

二、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审阅和处理

(一)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按程序审批机制,反映重大问题的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对调查处理结果按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由各级农机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

审批可视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情况邀请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二)对于省级受理的、上级转办或交办给省级的、其它部门转办或交办给省级的投诉举报件,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设区市调查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涉及一个设区市的投诉举报,由设区市农机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省级,省级结合设区市调查处理意见,出具处理结果。

   2、涉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省级牵头组织,设区市具体负责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省级结合各设区市调查处理意见,出具处理结果。

   3、上述处理结果涉及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省级农机部门向产销企业出具处罚告知书。

三、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

(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不需要调查的,当日答复;需要调查的一般投诉举报,在七个工作日答复;需要检验的,待检验结果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举报需要调查取证落实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构成犯罪的投诉举报,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二)各级农机部门在投诉举报查处后,在上述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由承办科(股)室或人员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形式以电话或当面口头为主,书面为辅。但对需要文字材料回复的,根据时限要求,承办科室或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及时反馈给交办、移送案件的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

四、工作职责和纪律

(一)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要遵守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原则,必须及时交办、及时查处、及时反馈。

(二)受理和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规范,工作认真负责。受理、承办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投诉举报案件的归档

(一)各级农机部门每季度对本季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整理,对已结案的,进行归档保存,重大案件,做到一案一卷。

(二)主要归档材料

1、投诉举报处理依据:⑴投诉举报交办、转办函;⑵投诉举报呈阅单及领导批示;⑶群众来信及信封。

2、调查材料:⑴谈话笔录;⑵旁证材料;⑶调查报告;⑷处罚告知书等。

 

 

 

 

 

 

 

 

 

 

 

 

 

附件2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1.省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会同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全省年度补贴产品种类、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范围,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农机产品的补贴额分类分档测算和补贴额分类分档一览表制定并予以公布;

3.对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误后公布年度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4.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5.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和结算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补贴资金。

(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4.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5.公开信息。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6.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责任奖惩

省农机主管部门将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表彰奖励或优先保障专项经费安排。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扣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四、责任追究

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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