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项目和资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0-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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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财政局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庐山市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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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处)经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庐山市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庐山市财政局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4日


庐山市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九江市及市本级财政配套的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补助资金是指安排补助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长效管护及示范创建等工作。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细则科学、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目标审核、动态监控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项目库建设、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及绩效管理。

各乡(镇、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根据年度规划和目标任务设施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为:国家下达指令性生产任务和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按要求进行竞争性评审,开展试点的项目。其他全部列为指导性任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村庄整治(指导性任务)。主要包括建设村内道路、供水、户厕、公共照明、河塘、排水沟渠等基础设施,村庄内环境整治,含村庄洁化、绿化、美化等。

(二)长效管护(指导性任务)。主要包括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和人居环境管理中所需的材料采购、设施设备租赁、长效管护平台建设管理等相关费用。

(三)示范创建(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编制示范创建相关规划,开展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村建设,推进休闲乡村民宿周边的环境整治提升、设施完善升级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乡村建设其他重点工作。

第四条  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助资金使用分为建设和管护两类:

建设类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工作性经费、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乡村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管护类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村庄公共设施、耗资较大的村庄设施修缮、大型管护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设施管护、 乡村管护机构的办公开支、保洁员工资性支出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基础因素,包括乡村人口数、行政村数、村组数等,该项权重为30%。

(二)任务因素,包括村庄整治建设村点数、农户庭院整治数、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行政村数、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运维数等,该项权重为50%。

(三)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资金执行进度、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该项权重为20%。

第六条  上级资金到位后3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至各乡(镇、处),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各乡(镇、处)应设立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至具体项目,村组应建立乡村建设资金收支监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进度序时拨付使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需规范财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政策、管理办法、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乡(镇、处)应在行政村或村组设置公示栏,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各类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村民自筹)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及省市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处理: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对当年结转资金,需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使用完毕。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乡村组集体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下年度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乡村组集体和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助资金中期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产出指标(含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效益指标(含经济、社会、生态等)、满意度指标(含服务对象等)以及其他相关绩效目标指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将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相关政策重要依据。对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庐山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庐财农〔2017〕4 号)同时废止。

附表

庐山市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专项(项目)

名称

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年度目标

目标1:持续推进村庄整治建设,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目标2:持续开展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推动村庄变“持久美”“全面美”。

目标3:支持开展乡村示范创建,打造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村乡村。

目标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年度指标值(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1.村庄整治建设数量(个)

≥**

2.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村建设数量(个)

≥**

3.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村组数量(个)

≥**

4.搭建5G+长效管护平台数量(个)

≥**

5.推介星级休闲乡村民宿数量(个)

≥**

质量指标

1.村庄整治建设验收合格率

≥**

2.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目标实现率

≥**

3.农户庭院达到“整洁庭院”标准比例

≥**

成本指标

按任务内容分项设定

……

时效指标

验收(考核)时间

202X1231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撬动农民和社会资本投入村庄整治建设

/否

社会效益指标

受益农户覆盖率(%)

8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

村民对乡村建设效果满意度(%)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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