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措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1-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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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金融领域风险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1-1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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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金融领域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九江市和庐山市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集中打击全市金融领域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处)指导、组织做好风险线索的集中排查工作,真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各乡(镇、处)要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活动取得实效。

)坚持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坚持打早化小。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监管检查和监测预警,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及时处置化解风险。

)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合法合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支持,对乱办金融的机构予以清理和取缔,对非法金融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挤压非法金融生存空间。

三、工作措施

(一) 排查整治重点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以及打着上述企业或业务旗号,发布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实施非法金融行为的主体。

)排查整治重点方式。

1. 查证照。对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注册、备案、许可,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以及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频繁变更注册地址和高管信息、短期内大量铺设分支机构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投资”“理财”“贷款”“资产管理”“基金”等相关字样的主体。

2. 查宣传。对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传单、户外广告等媒介发布的各类金融类广告资讯信息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宣传中含有或涉及“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消费返利”“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炒期货外汇”“一带一路”“共享经济”“物联网”等内容,以及承诺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有担保、无风险等内容的主体。重点关注利用专家、知名人士、专业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说明的虚假违法广告。

3. 查人员。一是看从业人员,对其相关资质、职业经历、是否因非法金融行为受到处罚或刑事追究等情况进行排查。二是看投资人员,重点关注有群众举报、舆情指向明确的主体,高度警惕经营场所内外有投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贫困人员等群体聚集的主体。

4. 查业务。结合企业业务合同等资料,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业务类型及流程,重点关注有非法金融性质的业务。

5. 查资金。依法对高风险企业可疑资金异动情况进行排查。依托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等工作机制,加大监测预警力度。

6. 查网络。要充分利用好金融云及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对金融云、业务信息系统中发现的经营异常企业,可在互联网、天眼查、征信平台中进一步检索有无负面信息,两者相结合,提高筛查效率,增强针对性排查重点和方式方法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各乡(镇、处)要结合实际,将辖内非法金融问题纳入这次重点排查整治范畴,力争做到网络、实地全覆盖,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四、排查步骤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九江市和庐山市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集中打击全市金融领域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市金融办决定每年开展金融领域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一季度)。各乡(镇、处)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组织动员,进一步抓好排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排查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二)排查梳理阶段(二季度)。各乡(镇、处)通过条块排查、重点排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实行地毯式、拉网式、交叉式的全方位排查,做到不留盲点、不放死角。对非法金融问题线索,分类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负责领导和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化解措施和办结时限。

(三)集中处置阶段(三季度)。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线索,要视情节轻重,通过采取清理整顿、责令整改、依法取缔等一系列措施,及时打早打小、消灭隐患、化解风险。对于定性为非法金融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四)总结验收阶段(四季度)。各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领域乱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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