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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河长制湖长制制度,根据2018年省、市级总河(湖)长会议要求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长制湖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对《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制度》《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制度》《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检查办法》《庐山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公示宣传牌管理制度》七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庐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庐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0日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相关工作,保障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县级河(湖)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市河长办办公会议和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湖)长会议由县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河(湖)长制秘书长、县级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对口副秘书长,各乡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通报表扬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湖)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承办。
二、县级河(湖)长会议制度
(六)县级河(湖)长会议由县级河(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湖)长对口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河流(湖泊)所经有关的乡级河(湖)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市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七)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按程序报请县级河(湖)长确定,由市河长办公室筹备。
(八)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公室印发。
(九)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湖)长对口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牵头调度,市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级河(湖)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十)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市河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县级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十一)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十二)会议由市河长办公室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办公室主任确定。
(十三)会议研究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体部署、责任分工和落实意见;听取各县级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总结及有关提请事项;研究审议提请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上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研究审议提请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专项文件;是河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公室印发。
(十四)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四、市河长办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市河长办办公会议由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及市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中心负责人。
(十六)会议由市河长办公室提出,经市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十七)会议研究市河长办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听取、调度市河长办组成人员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清河行动以及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市河长办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其他需要讨论、通报、调度的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十八)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五、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十九)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市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二十)会议由市河长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二十一)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县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县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湖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县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二十二)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市河长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河长办公室主任。市河长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提请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二十三)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乡两级河长办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
(一)公开内容: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频次:河(湖)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条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市河长办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主要针对河(湖)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
(一)通报范围:河长制湖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
(二)通报形式:公文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等。
(三)整改要求:被通报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条 实行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湖)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实现途径:庐山市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二)共享范围:各级河(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办。
(三)共享内容: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
1.市水务局:全市河湖基本情况,河湖水域及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采砂规划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及专项整治情况,水库山塘情况及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
2.市环保局:省、市、县河湖水质断面监测数据(按月提供),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及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3.市建设规划局: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
4.市农业局:全市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
5.市委农工部: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现状及整治情况;
6.市工信委、市工业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情况;
7.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分局、市地方海事处:船舶港口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情况,非法码头整治情况;
8.市林业局: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
9.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水域环保类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情况。
10.市鄱阳湖渔政局: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
11.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需要公开的报河长制湖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审批同意。
(四)共享流程:按照《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明确的职责分工,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市河长办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第五条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河长制湖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级河长办公室。
(二)报送程序。各责任单位将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办公室。市河长办选取编辑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并由市河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上报。
(三)报送范围。九江市河长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和乡级河长办。
(四)报送频次。简报每月报送1-2次;专报视情况而定。
(五)信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六)审核要求: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及时为各级河(湖)长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借鉴。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县级督办。
第三条 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公室督办、河(湖)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级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办公室。
(三)河(湖)长督办。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对河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河长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县级“河(湖)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相应的河(湖)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市河长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反馈市河长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湖)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市河长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湖)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场、处)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汇总各责任单位考核分值,报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审定。
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乡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
市发改委(市生态办)、市财政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市生态补偿体系。
市人社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相关县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乡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发布并抄告县级责任单位及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究。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组织
(一)根据县级河(湖)长指示要求,可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或市河长办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二)市河长办负责牵头对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三)“清河行动”中有任务的县级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
(二)各乡级河长办;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县级总河(湖)长会议、县级河(湖)长会议及县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县级河(湖)长及地方各级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结合实际,对《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河长制工作成效的意见》(庐府办发〔2017〕5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精神的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乡级方案修订出台、河湖名录确定、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河长办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宣教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8项任务,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完善湖泊保护管理制度等7项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水利部、中央环保、省级、九江市和庐山市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市河长办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
5.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长制湖长制秘书长及各流域河(湖)长交办事项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其他应予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查组,深入实地翻阅资料、查看现场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一)督察结果纳入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和通报表扬的依据;
(二)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市河长办下发督办函,并抄报县级河(湖)长,必要时通报全市。
六、督察要求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三)在督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市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市河长办按一乡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乡(镇、场、处)。
庐山市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湖)长巡查工作,真正落实河(湖)长履行河道管理职责,防止“垃圾河、黑臭河、牛奶河”发生,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河湖健康,根据《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河长制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河办字﹝2017﹞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庐办发〔2017〕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庐办字〔2018〕1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河(湖)长巡查,是指各级总河(湖)长对辖区的河道(湖泊)和河(湖)长对所负责的河段(湖片)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公室、上级河(湖)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县级和乡级总河(湖)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道(湖泊)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道(湖泊)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
第四条 县级河(湖)长是所负责的河段(湖片)巡查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乡级、村级(含居委会、社区)河(湖)长(以下统称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的督查。
第五条 基层河(湖)长是所负责的河段(湖片)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河道(湖泊)巡查员、保洁员要结合巡查、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湖)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非法捕捞、采摘和捕捉等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人和事,并第一时间报告河(湖)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湖泊)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河(湖)长应熟悉辖区内河道(湖泊)和责任河段(湖片)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为河(湖)长履责创造条件,提供水系分布图、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湖泊)治理等有关信息。
各责任单位应当如实向河(湖)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相关情况的图表。
基层河(湖)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八条 各级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湖)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湖)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湖)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九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湖)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乡 (镇) 级以上河长办应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即时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各地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湖)长信息、河道(湖泊)“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十条 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
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道(湖泊)、重点河段(湖片)、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
一般巡查是指对河道全河段(湖泊)进行的日常巡查。
第十一条 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以及县级河(湖)长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河道(湖泊)及责任河段(湖片)的巡查力度,每年对辖区内重点河道(湖泊)和责任河段(湖片)进行重点巡查或一般巡查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乡级河(湖)长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段(湖片)进行全面巡查。每年对辖区内重点河道(湖泊)和责任河段(湖片)进行重点巡查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村级河(湖)长对辖区内的河道(湖泊)全面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湖泊)应加密巡查频次。
基层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湖)长。
巡查员对河道(湖泊)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保洁员应当每天开展对所负责的河道(湖泊)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湖)长。
第十四条 乡级河(湖)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湖片)进行全面巡查。
村级河(湖)长应当对责任河道(湖泊)进行全面巡查。
第十五条 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面、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是否存在涉河(湖)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
(三)是否存在向河道(湖泊)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河(湖)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湖)床堆放尾料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河湖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九)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河(湖)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十三)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四)下级河(湖)长、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六条 基层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湖)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河(湖)长巡查日志》格式由各乡级河(湖)长办按照市河长办指定格式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湖)长。
《河(湖)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起止时间、起止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一级河(湖)长或市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 市河长办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答复基层河(湖)长。
第二十条 基层河(湖)长及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基层河(湖)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实行问题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办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
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问题清单制度。下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办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湖)长是所负责河段(湖片)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河道(湖泊)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湖)长和河长办报告,由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
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河(湖)长或河长办应在问题处理结束后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将对乡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巡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乡级政府应当将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基层巡查员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当年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湖)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将开展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 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三河”出现或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河(湖)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湖)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湖)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湖)长予以通报表扬。
庐山市河长制湖长制公示宣传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长制湖长制公示宣传牌是落实河(湖)长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反映河湖根本、实施阳光治水的有力抓手,是构建全民护水、群众监督网格化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情系百姓的纽带,是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大美庐山现实需要,为全面树立政府形象,强化管理,进一步统一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河长制湖长制公示宣传牌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长制湖长制公示宣传牌(以下简称公示牌)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受河(湖)长委托承担公示牌的设计、制作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公示牌的设计、制作和维护管理费用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公示牌的制作
第五条 公示牌由市河长办招标统一设计版样格式,发放至各乡镇。
第六条 公示牌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流经乡级以上城区河流、湖泊公示牌采用2.4米*1.2米规格;流经乡镇、村河流、湖泊公示牌采用1.8米*1.2米规格。
第八条 公示牌内容应包括河流(湖泊)名称、河道长度、河(湖)长姓名及职务、河(湖)长职责、治理目标、举报电话等信息。
河(湖)长职责:各地应根据每条河(每个湖)的实际情况确定河(湖)长的主要职责;
治理目标:各地应根据每条河(每个湖)的实际情况确定;
举报电话:省级河流(湖泊)应包括省河长办、九江市河长办、市河长办举报电话;市级河流(湖泊)应包括九江市河长办、市河长办、乡(镇、处)河长办举报电话;县、乡级河流(湖泊)应包括市河长办、乡(镇、处)河长办以及村委会举报电话。
各级河长办应当加强对公示牌版面和信息的审核力度,确保版面的规整和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九条 公示牌宣传标语应在江西省2016年河长制获奖宣传作品中,精选适合本地方、本河流(湖泊)特色的标语。
第三章 公示牌的安装与验收
第十条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驻现场,进行公示牌的安装工作,并严格遵守双方的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公示牌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各河(湖)段设立一块,设置于人流量大、进出通道等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公示牌安装过程中,各级河长办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公示牌安装完成后,各地河长办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公示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示牌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公示牌的维护管理,并将公示牌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示牌实行编号管理。各地应当将辖区内公示牌编号归档,建立公示牌管理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河(湖)长发生调整时,各地河长办公应及时更新公示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地应加强对公示牌的日常巡查和卫生保洁工作,公示牌如有破损,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八条 对人为损坏公示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宣传教育,情节严重的,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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