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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效果评价 |《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办法执行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3日,《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庐府办发〔2018〕21号)已经市常务会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并在21年、23年和25年进行了修改。此决策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域内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自实施以来,已历时6年有余,整体推进效果良好,现将基本情况概述如下:
二、执行标准与适用范围
(一)执行标准
为了促进庐山市科技创新工作开展,《奖励办法》第八章内容明确了市(局)文旅委、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职责和监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进行了评审联席工作,确保科技创新奖励达到预期效果。
(二)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庐山市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明显失信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三、成效显著,多方共赢
2019年度拨付资金15.3万元,惠及17家企业;2020年度拨付资金17.8万元,惠及22家企业、2家科研机构;2021年度拨付资金106.1万元,惠及25家企业、2家科研机构;2022年度拨付资金196.9万元,惠及29家企业、2家科研机构;2023年度拨付资金254.6万元,惠及51家企业、2家科研机构;2024年度拟拨付351.9万元,惠及64家企业、2家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行至今,企业获评奖项数逐年增加,大幅促进了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成效显著。
四、支持政策
1.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新认定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省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九江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九江市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科技创新项目奖:列入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科技创新企业奖: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申报国家高企但省级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每通过一家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弥补组织申报、辅导培训经费;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获得国家级人才、省级“双千”计划、九江市级“浔城英才”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入选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可优先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
5.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尽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促进了企业、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意愿,但也存在部分问题,我市工业基础薄弱,少数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对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改造、技术攻关缺乏积极性。部分企业科技人才较少,且多数为柔性引进,由于企业资金实力较为薄弱,发展空间有限,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引进难度较大。
六、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深入企业宣传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开展跟踪辅导与精准服务,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筑牢科技型企业培育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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