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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庐山市星顺页岩砖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庐山市星顺页岩砖有限公司
经查,被处罚人于2019年10月份在星子镇三角垅村非法占用土地6.82亩(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勘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庐自然资行罚及听告字 〔2024〕065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被处罚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2亩土地至村集体,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对采矿用地6.82亩(4546.6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共计处以罚款27280.02元(贰万柒仟贰佰捌拾元零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庐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执收单位: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静云、胡庆 电 话:0792--2673327
地 址:庐山市沿山新区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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