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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事项标准及频次上限
庐山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 单位 | 
| 庐山烟草专卖局 | 
庐山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烟草专卖品)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要点 | 
| 1 | 对烟草制品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 | 是否符合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审批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或履行备案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或企业备案报告进行建设等情形。 | 
| 2 | 对烟叶收购的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1.是否存在无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收购烟叶的行为。 | 
| 3 | 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6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是否依法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0.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是否随货同行。 | 
| 4 | 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1.是否存在超限量邮寄烟叶的行为。 | 
| 5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四十三条 | 1.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行为。 | 
| 6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是否存在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 
| 7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1.是否存在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 8 | 对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1.是否符合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要求。 | 
| 9 | 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1.是否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 | 
| 10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是否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 
| 11 | 对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12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13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 
| 14 | 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是否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是否符合加锁管理规定。 | 
| 15 | 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1.是否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 
| 16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 
| 17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 | 
| 18 | 对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相关规定。 | 
| 19 | 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 
| 20 | 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等行为。 | 
庐山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要点 | 
| 1 | 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符合电子烟的产品质量要求。 | 
| 2 | 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具备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技术要素、档案资料及与资料相一致的情况。 | 
| 3 | 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是否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相关规定。 | 
| 4 | 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是否符合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 
| 5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 | 
| 6 | 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是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2.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是否存在不予发放或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形。 | 
| 7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8 | 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行为。 | 
| 9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 
| 10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的行为。 | 
| 11 |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 | 
| 12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 
| 13 | 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 
| 14 | 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 
| 15 | 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 
| 16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 
| 17 | 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 | 1.是否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 
| 18 | 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1.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进口电子烟产品包装上标注字样的规定。 | 
| 19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 
| 20 | 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规定。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检查事项及标准执行。 | |||
庐山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对象 |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 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 
|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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