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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3590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认定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行为初次违法的认定周期为违法主体终生首次:
(一)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三)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七)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八)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九)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十)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
如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周期作出调整的,我局将实时公布。
庐山市(局)林业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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