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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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认定周期

发布日期: 2025-07-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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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行为初次违法的认定周期为违法主体终生首次:

(一)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三)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七)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八)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九)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十)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

    如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周期作出调整的,我局将实时公布。

庐山市(局)林业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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