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2017年,我市出台了《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庐府办发〔2017〕97 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
2022年3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缴费补贴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2022年11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10月,九江市修订出台了《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办发〔2024〕30 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庐府办发〔2017〕97 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包含制定本办法的背景说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和工作原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属于保障对象的情形、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和资格认定程序以及资格认定提交资料清单。第三章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包含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险种的原则,参保起算时间及情形说明,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年限要求和计算方式。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包含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资金来源,落实征地缴费补贴资金的要求、征地审核流程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第五章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市政府主体责任、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章附则,包含本办法施行时间,新旧政策执行原则和本办法解释权限。
三、执行标准
(一)基本原则
1.统一制度。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责任共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先缴费,后补贴。
(二)保障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我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即2010年4月20日印发的原《星子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试行)》,经依法批准,由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三)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四)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主要包括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资金;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其他财政资金承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四、办理流程
按照“三审三公示”要求,按户申报,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并按要求公示后确定。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起算时间;二是明确了缴费补贴的起算时间,且自愿放弃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三是明确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且最长不超过15年。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四是明确了参加职工养老并办理退休的,如果缴费补贴不足15年,不再给与补贴;五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六是对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规范,规定了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相关职责,较原文件删除了监察、卫健、民政、教育等部门职责,增加了税务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和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解读机关: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2-255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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