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五公开>>决策公开>>政策解读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6319 责任部门:  庐山市

【文字解读】关于《庐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23 14:00
字号: 〖大 小〗

一、出台背景

消火栓是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为加强庐山市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研究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难点课题,探索建立市政消火栓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市政消火栓建设向有效化、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确保灭火作战有水可用、有水能用,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制定出台《庐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八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的职责。2021年8月27日、2022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分别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赣府厅发〔2021〕15号)和《九江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九府发〔2022〕8号),其中提出:(江西省)到2025年,公共消防设施更加完善,新增市政消火栓5万个;(九江市)到2025年,消防安全基础更加牢固,新增市政消火栓6千个的发展目标。2021-2023年,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逐年印发《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对全市消火栓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庐山市消火栓建设发展明确了方向。

三、主要内容

1、明确消火栓建设管理总体原则。《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应当要加强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政消火栓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庐山市的消防救援、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国资、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供水企业,在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均承担相应的职责。

3、明确消火栓建设有关参数标准。《办法》明确,消火栓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等。

4、明确消火栓管理有关职责细则。《办法》明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应每季度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应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除灭火和应急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5、明确消火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禁止擅自开启消火栓;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违章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在消火栓周围10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等。违反《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