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庐山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1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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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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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字〔2023〕47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护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庐山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4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 《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4.4 《江西省气象条例》。

4.5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4.7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4.8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9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4.10 《土地管理法》。

4.11 《九江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5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4—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7条 主要任务

7.1 根据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重点。

7.2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第8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第9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9.1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

9.2 根据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10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第11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1.1 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11.2 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11.3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应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11.4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11.5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11.6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人工建造的水体。

11.7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顶端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树木和作物等。

11.8 四周障碍物在规定的距离内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11.9 国家基本气象站四周不得有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11.10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12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以气象观测场外围围栏为基准,以观测场围栏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延伸1000米,顶点处以1000米为半径的90°扇形延伸,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为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应小于1/10、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第13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即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界线

(1)界线划定: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观测场本体坐标为(坐标系统为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A:X =3259201.5134    Y =406314.7783

B:X =3259176.2187    Y =406315.0134

C:X =3259175.8234    Y =406289.8748

D:X =3259201.0776    Y =406289.668

②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植物、作物。

13.2建设保护范围界线

(1)界线划定: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顶端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的树木和作物等。

13.3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规划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障碍物高度,按照第11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控制。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14条 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上标注。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第15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6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

第17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18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庐山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19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20条 本规划由庐山市气象局编制。

第21条 本规划自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庐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规划印发后,2020年12月8日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庐山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庐府办发﹝202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规划内相关术语解释

      2.《庐山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专家评审会意见

附件1

规划内相关术语解释

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所设置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大多担负区域或国家气象信息交换任务,是国家天气气候站网中的主体。

障碍物: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高度距离比: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日出方向:所在地夏至日的日出方位和冬至日的日出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日落方向:所在地夏至日的日没方位和冬至日的日没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大型水体距离: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源体: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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