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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5〕10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温泉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局)直有关单位,驻 市(山)有关单位:
《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征地、房屋征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该项目工作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温泉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温泉镇通书院村、隘口村、西洲村,征收面积约335.6632亩,具体征地范围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征收。
四、征收标准类别
(一)征地方面
该宗地按照原土地类别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经费
原则上,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耕地12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的标准执行。公告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拨付征地工作经费;3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拨付征地工作经费;3个月后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2.测量费用
土地征收测绘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自行选定,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土地征收成本统一核算支付。
3.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对征地范围的土地权属、界线、农户、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地实施阶段。发布征地告知书,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开展参保调查,初步确定拟保障人员名单。按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测算相关费用,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
(3)组织报批阶段。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整理征地报批材料,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审批。
(4)批后落实阶段。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将征地信息主动予以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他所有权人。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按征地价给予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及集体土地的按耕地征用价给予货币补偿。
2.还地自建
(1)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详细规划以批复为准)。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3)土地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除置换安置宅基地剩余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拆一栋还一栋。
(5)被征收对象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审批条件的一栋多户安置户,经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安置户宅基地用地由被征收人按照土地成本价购买,建设周期为一年。由镇政府、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现场放线后,方可建设。超过建设周期未建房屋的,退回土地款、收回宅基地。
(6)征收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口在册人员,均为一栋多户征收安置对象:
①有户主未分开但持有合法婚姻者;
②与户主未分开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男性公民 (至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发布止);
③纯女户家庭中与户主未分开的年满18周岁的一名女 性公民。
(7)先签订协议并腾空交钥匙者优先择地。
3.不同类型房屋征收补偿
(1)住宅改非住宅: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了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仍按照原房屋登记性质给予补偿。
以该房屋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征收公告时实际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现在仍在经营的商业店铺,经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对实际经营部分在原房屋登记性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补助,补助范围不超过该部分面积,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50%进行补偿。对认定结果和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2)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生产用房、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1)对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2)土地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由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5.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为准。
6.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采取协商一致原则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选过半决定或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违法违规建筑
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拆除。
8.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征收面积200元/㎡给予奖励;选择还地自建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正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2)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
(3)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9.其它补偿
(1)过渡期限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以栋为计算单位,正屋按面积给予6.5元/月/㎡补偿,正屋面积不足100㎡的按650元/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选择还地自建的,房屋拆除后至安置地交付前,以实际发生时间补偿过渡安置费;安置地交付符合开线条件后,再补偿12个月过渡安置费。
(2)搬迁费
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房屋正屋面积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按栋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均按2次计算。
10.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1)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来完成。
(2)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账支付给被征收人。
11.产权办理及注销办法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由被征收人(权利人)授权实施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注销登记手续。
五、责任分工
(一)温泉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要进行拍照或摄像留存,实行痕迹管理。积极做好被征收土地涉及群众的思想工作,调处纠纷矛盾,做好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签订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及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的摸底工作,确定达到人均不足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同时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注销或面积核减工作。土地现状与三调数据库不符的,由被征收权利人举证,经村、乡镇审核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认定。
(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发布征地告知书,协助确定征地的四至界限范围及实地测量、地类划分、地上附着物登记、征地补偿费用审核;协助组织征地听证工作;配合乡镇、人社局等部门进行被征地农民失地的认定工作及失地农民社保报批材料和保证金退费工作;负责土地报批工作。
(三)市住建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四)市人社局:根据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按照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落实参保办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预存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六)市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邓剑担任,副组长由政协副主席宋崇智、温泉镇党委书记陈维光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主任由陈维光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及政府相关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本方案解释权归庐山市人民政府。
七、其它事项
(一)对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必须统一思想,紧密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征收,按政策兑现补偿,按规定落实安置,及时兑现各项安置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三)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征收工作。
附件:1.庐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庐山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表
3.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附件1
庐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 单位:元/亩、元 |  | ||
| 区片 | 区片范围 | 区片价 |  | 
| I | 南康镇、白鹿镇、牯岭镇 | 46600 |  | 
| II | 温泉镇、星子镇、横塘镇、海会镇 | 45100 |  | 
| III | 华林镇、蛟塘镇、蓼南乡、沙湖山管理处 | 43300 |  | 
| 附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2)林地不低于0.7;(3)未利用地不低于0.6。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 ||
附件2
庐山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表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水泥地面 | ㎡ | 45 | 汇总住建局制定的补偿标准 | ||
| 围墙 | ㎡ | 80 | |||
| 石坝 | m³ | 180 | |||
| 水井 | 口 | 3500 | —— | ||
| 简易厕所(室外) | 座 | 500 | |||
| 太阳能拆装费 | 套 | 500 | 补偿设备拆装费用 | ||
| 安拆燃气、电热水器 | 只 | 300 | |||
| 空调拆装费 | 挂式/立式 | 台 | 300/400 | ||
| 安拆油烟机 | 台 | 200 | |||
| 有线电视初装费 | 只 | 600 | |||
| 安装大吊灯 | 只 | 50 | |||
| 电话初装 | 只 | 180 | |||
| 宽带移装 | 只 | 60 | |||
| 安拆晒鞋架、折叠衣架 | 只 | 50 | |||
| 电表(移装费用) | 户 | 800 | |||
| 水表(移装费用) | 户 | 900 | |||
| 毛竹 | 亩 | 1500 | —— | ||
| 油茶 | 亩 | 5000 | |||
| 杂树 | 胸径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 | 棵 | 15 | ||
| 胸径20公分以上 | 棵 | 30 | |||
| 樟树、桂花树、水杉 | 胸径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 | 棵 | 50 | ||
| 胸径20-40公分(含40公分) | 棵 | 400 | |||
| 胸径40-60公分(含60公分) | 棵 | 800 | |||
| 胸径60公分以上 | 棵 | 1000 | |||
| 果树 | 树苗 | 棵 | 2 | ||
| 小(地径5公分及以下) | 棵 | 15 | |||
| 中(地径5-10公分含10公分) | 棵 | 30 | |||
| 大(地径10公分以上) | 棵 | 100 | |||
| 苗圃(移栽费) | 亩 | 2000 | 补偿移栽费 | ||
| 青苗 | 亩 | 1200 | —— | ||
| 水面养殖 | 精养鱼塘(含增氧设备或投饲设备) | 亩 | 7000 | —— | |
| 一般鱼塘(不含增氧设备、投饲设备) | 亩 | 5000 | |||
| 坟墓 | 新坟(三年以内) | 座 | 1200 | —— | |
| 老坟(三年以上有主坟) | 座 | 1000 | |||
| 无主坟 | 座 | 600 | |||
| 再迁坟 | 座 | 300 | |||
附件3
庐山市温泉镇高铁新区横一路北侧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房屋重置价格(十成新)为:
| 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 单价(元/m²) | 1350 | 1210 | 892 | 724 |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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