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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景区进山车辆停车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4〕53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景区进山车辆停车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停车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停车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庐山景区旅游环境,缓解旅游交通压力,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便捷出行,根据《道路交通法》《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景区进山车辆停车证(以下简称停车证)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牵头实施。
第二章 停车证种类
第三条 停车证分为商务车辆、居民车辆两大类:
1.商务车辆停车证(有效期1年):
①在庐山山上景区从事合法商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商户的车辆。
②规上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及纳税金额规定进行办理。
③为庐山山上单位、宾馆酒店提供送菜、送货或长期维修等服务的车辆。
2.居民车辆停车证(有效期2年):
①牯岭户籍(山上)居民私家车,每户(家庭)限办1台。
②同一户籍地址下子女成年并已结婚可多办1台。
第三章 停车证办理
第四条 办理商务车辆停车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商户的车辆。
1.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中标通告书及经营合同复印件;
3.缴税证明、发包单位证明;
4.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以私房作为经营地址办理商务停车证时,需提交牯岭镇出具的法人及经营地址未办理居民停车证证明;
6.驾驶员承诺书;
②规上企业合伙经营人的车辆。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中标通告书及经营合同复印件;
3.缴税证明、发包单位证明;
4.合伙经营关系证明(出资证明);
5.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驾驶员承诺书。
③送货及长期维修等服务的车辆。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提供至少3家单位的经营合同、服务对象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证明、服务对象证明;
3.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驾驶员承诺书。
第五条 办理居民车辆停车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牯岭户籍(山上)居民私家车。
1.审批表;
2.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员承诺书。
②同一户籍地址下已结婚成年子女私家车。
1.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员承诺书。
第六条 停车证的归口申报、办理机构:
居民车辆停车证归口申报单位为牯岭镇人民政府;商务车辆停车证归口申报单位为庐山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统一由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服务保障中心制作。制作完成后由归口申报单位发放。
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庐山市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牯岭分局、税务局等单位要按审批需要,在审批表上盖单确认。
第四章 停车证及车辆管理
第七条 所有办证车辆由办证单位报园门管理部门备案,录入南北门车辆道闸系统。
第八条 同一车号只可办理一种类型停车证;同一户籍地址有经营活动的私房只可办理一种类型停车证;以居住属性公房作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商务停车证。
第九条 为减轻旅游旺季交通压力,依据《牯岭地区机动车容量和换乘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旅游旺季即“两节两月”期间,干部职工车辆不得上山,倡导居民车辆下山,对不下山的居民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有停车证的居民车辆下山后,可购“两节两月”期间索道专票,并享受停车费补贴政策,凭景区停车证信息免费乘坐公交车、观光车。
第十条 对确有不可抗拒的因素车辆必须进山的,可到归口申报单位申报放行。对确有紧急情况的,由观光车公司予以交通保障。
第十一条 园门管理部门安排核查人员进驻南北山山上核查点。南北山园门内附近区域的居民、职工、经营户等车辆由园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不进入山上景区承诺书后予以放行,如违反承诺进入山上景区,将取消进入南北山资格。
第十二条 停车证实行期满审查制度。停车证到期后依照第三章规定对停车证进行审查换证。具体办法由办证单位制定并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牯岭镇、庐山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办证相关单位,庐山市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牯岭分局、税务局等审核单位在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层层把关。园门管理部门要加强停车证查验,杜绝无证进山及偷逃门票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和驻文旅委纪检组负责对各类办理停车证的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停车证办理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把关不严、违规徇私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责任;对利用停车证非法营运、偷逃门票的,对不遵守限行规定、违章停车的,由公安、交通、文旅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停车证,并两年内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办理停车证,车辆不得进山。
第十五条 对在停车证办理过程中,因不符合办证条件,而私自制作假证进山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为规范停车证办理并严格后续管理,要依据本办法,对各类办证对象重新核准、限期重办,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新证件。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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