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第6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推动各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20〕68号)《“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移动政务服务系统等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信息化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所含信息化子项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从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急用先行、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突出实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信息资源,可共享共用的软硬件和公共平台实行统一建设、集中部署,避免重复投资。
第五条项目建设采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在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所含子项目的建设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领导管理工作。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承担具体工作。
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运营考核、信息共享、系统维护和购买服务工作认定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联系上报,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组建国有数字公司为全市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接受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的行业指导。
全市各地、各部门作为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并配合开展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负责项目验收后的使用管理和业务应用。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七条市智慧办组织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根据上级智慧城市有关新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对规划进行修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市智慧办组织开展项目的年度申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智慧办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
(二)项目建设依据充分,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原则上统筹建设本市一体化平台;
(三)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遵循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维经费估算合理。
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贯彻上述要求。
第九条市智慧办根据收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下一年度本市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草案),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手续后,打包纳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向市智慧办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应说明项目的建设理由,经市智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设运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数字公司按有关规定报审,统一开展建设。数字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数字公司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间,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碍项目建设对相关系统平台的改造对接以及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
第十五条数字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合同、技术文档等管理档案,报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数字公司及相关承建公司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中,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七条项目形成的数据资产归市政府所有,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对允许向企业开放的数据,数字公司可以依法依规开展运营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数字公司对本市建设项目运行、重大建设(含改、扩建)投入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项目投入报市国资局核定。
第十九条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将本市建设项目后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设备)托管到市数据中心机房,资产划归市数字公司。
第四章 购买服务
第二十条项目移交项目使用单位进入运行阶段后,市政府开始向数字公司付费。政府付费原则上按照“按年考核、按年支付”方式执行。年度政府付费的计算方法由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办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政府付费和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办法。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使用单位对数字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分作为政府年度付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市场规则、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凡是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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