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庐山网 发布时间:2024-05-09 17:03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庐山市人民政府   庐山管理局 关于印发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有效】庐山市人民政府 庐山管理局 关于印发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庐府字202422


庐山市人民政府   庐山管理局

关于印发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牯岭镇人民政府,直属(驻山)各单位:

《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设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庐山山上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分级审查的原则,结合牯岭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牯岭地区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牯岭地区内的建设活动,以及与建设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牯岭地区内实施的建设活动须遵循《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详细规划要求

第四条 牯岭地区文物保护建筑(以下简称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均要求以保护为先,其修缮等建设行为需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五条 牯岭地区建设活动按照审批权限、建设内容及建筑物(构筑物)性质分为前置审查类和审查备案类两类进行管理。

(一)实行前置审查类管理的项目

1.按《条例》规定需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牯岭地区内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牯岭地区的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的建设活动8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一般建筑物的大型改建项目,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和其他需提交庐山市规委会统筹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实行审查备案类管理的项目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一般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室内外的装饰装修;更换屋顶;加装消防楼梯、室内电梯、平台、门头等;其他不需要上规委会的建设项目。

2.一般建筑物的(小型)室内简易装饰装修、外墙的简单出新、屋顶补漏、换门窗(不扩大)等简易的项目。

第三章受理申报

第六条牯岭地区建设项目按分类情况实行不同的报批程序。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资料,交于牯岭镇政府受理,15个工作日内报牯岭地区建设活动联合审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初审,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庐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审核并出具意见。规委会出具意见后按照相关流程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2.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资料,交于牯岭镇政府受理,1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初审,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规委会审核。规委会出具意见后,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3.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资料,交于牯岭镇政府受理,1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查,由领导小组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牯岭镇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备案完成后,按照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实施。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新建驳坎、挡土墙等工程,由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初步审核,出具意见后报牯岭镇政府受理。

4.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资料,交于牯岭镇政府受理,牯岭镇政府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牯岭地区建设活动联合审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并备案,备案后按照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实施。

以上建设活动的申报涉及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的建设活动,及其他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建设活动的申报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再交于牯岭镇政府受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按照“谁申报,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公产权人(管理人)为其所有(所)城镇公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社区为牯岭地区城镇居民私房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相关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所)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局)世界遗产管理处、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管理各项工作。

(一)(局)世界遗产管理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牯岭地区文保建筑(构筑物)、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的建设活动先行审核,并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对牯岭地区的文保建筑(构筑物)、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的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接收指导需上规委会所需的项目资料,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用地手续的办理,依据自身职责对牯岭地区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牯岭地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历史建筑(构筑物)、传统建筑的先行审核,并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对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牯岭地区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人工驳坎、护坡、挡土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工程类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市林业局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对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对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七)市(局)自然资源保护处负责依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初审,并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对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八)牯岭镇政府负责审批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负责牯岭地区事前审查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牯岭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内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定职责对牯岭地区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牯岭镇政府各社区负责牯岭地区城镇居民私房的建设活动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城镇居民私房类建设项目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并加强对城镇居民私房类建设活动的日常管理。

(十)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牯岭地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涉及验收的,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历史风貌保护

第十条 牯岭地区的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风貌的保护。

建设项目业主(责任人)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自然环境、地质地貌、古树名木;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涉及排污设施改造的,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应当严格限制改建与结构更新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

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成庐山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建筑和历史遗迹历史建筑类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原外立面进行保护;属别墅性质的,还应对别墅周边的原有石刻、石碑、门阙、泉水井、石围墙,别墅建筑物上的门窗、百叶窗、石烟囱、文字、排水沟等进行严格保护;并应当及时收集、保护散落的历史风貌建筑构件;经批准同意需拆除外墙的,应对原材料、原构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结构主体完工后,原材料、原构件尽量还原外立面原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活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二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相关第一责任单位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场予以劝阻,依照《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处理建设项目超出审批(审查备案)内容形成的违法建设行为,由牯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改建。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形成安全风险,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原址原面积内原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部分拆建、翻建的建设活动。

(二)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

产权人(管理人)。是指具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权的单位,以及未经不动产确权但基于历史原因或其他事由而长期、习惯性实际管理、代管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四)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构筑物)类项目。经庐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且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建筑(构筑物)的结构更新、简易维修、装饰装修的建设项目。

(五)文保建筑(构筑物)类项目。经上级政府确定为文保建筑(构筑物)的结构更新、简易维修、装饰装修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工程类项目。人工驳坎、游步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游览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特殊情形的建设项目。

(七)牯岭地区。在本《办法》中是指1996年牯岭镇的行政区域范围。(依据《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在当前的牯岭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但不在本《办法》中所指的牯岭地区区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类、改建更新类建设活动参照办法执行。简易装修类由产权单位核准、管理,没有产权单位的由社区核准、管理,牯岭镇备案。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长为2年牯岭镇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2.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牯岭地区建筑材料管理制度(试行)

     3.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一、牯岭地区建设项目按照“谁所有,谁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性质分为城镇公产和城镇居民私房两类分类进行申报

(一)城镇公产类建设项目由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管理人)统一申报;城镇居民私房类建设项目由所在社区统一申报。

(二)城镇公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拟申报的城镇公产类建设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申报;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申报理由与事实不符的应不予上报,产权单位及主管单位对申报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做好对未通过审查的申报件的解释工作。

(三)社区对拟申报的城镇居民私房类建设项目进行认真初审把关,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申报;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申报理由与事实不符的应不予上报,并负责做好对未通过审查的城镇居民私房类申报件的解释工作。

二、牯岭地区新建扩建类建设项目申报前置审查,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扩建类建设项目前置审查申请表,包括建设项目及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等;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四)相关图件

1.在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2.所在区块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标明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并加盖庐山市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牯岭地区改建更新类建设项目申报,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改建更新类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项目计划工期以及拟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三)建设项目的有效区位(红线)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五)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彩色图片、影像资料;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牯岭地区简修装修类建设项目申报事前审查备案,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简修装修类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建筑物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等;

(二)修缮装修方案(原则上体量较小且不以砖块、钢材、方料、石料、砼料、预制板为主要维修材料的零星修缮、装饰装修项目可不提供);

(三)反映简易修缮、装饰装修部位现状的彩色图片、影像资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改建更新类建设项目申报的未经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纸、数据应经过专业测绘。

六、牯岭地区历史建筑类建设项目申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修缮装修方案须明确具体的修缮内容、技术措施、材料和工艺操作要求等,并须取得市(局)世界遗产管理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核准意见。

附件2

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牯岭

地区建筑材料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牯岭地区建筑材料的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牯岭地区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庐山牯岭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山上牯岭地区以下简称牯岭地区建筑材料运输、使用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制度所称的建筑材料,是指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水泥、砂、钢、砖等可用于建筑相关的材料)施工用围挡、成品或半成品板房、木屋,以及危、旧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除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牯岭地区建筑材料实施统一管理。在牯岭地区的建筑材料运输、使用、经营活动,以及与建筑材料管理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牯岭地区建筑材料的使用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有关要求;提倡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新型建筑材料。

第六条建筑材料进入牯岭地区实行《建筑材料运输票》管理。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批文后,根据项目建筑材料实际需求,牯岭镇政府申请领用材料票。

(一)《建筑材料运输票》(以下简称材料票)是建筑材料依规有序进入牯岭地区的有效凭证不用于商业其他用途。材料票牯岭镇政府负责统一印制发放、监督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转让、变卖、挪用材料票。

(二)材料票一式四联:存根联留牯岭镇政府存档;进山联随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交景区园门查验登记留存;运输联随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交门票稽查部门登记留存;核销联由项目业主自行保存。存根联、进山联、运输联、核销联不可互相替代使用。

(三)材料票须注明领用单位、有效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运输车号、山上卸载地址等信息,并加盖市牯岭镇政府业务章。

材料票有效期为三天,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须在材料票载明有效日期内凭材料票运输建筑材料进入牯岭地区。

(五)材料票领用单位(以下简称领用单位)领取材料票后,应对材料票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部门(人)、运输车辆车号、材料名称及数量、使用负责人签名、建筑材料到场情况等。领取材料票时,领用单位持上批次的材料票核销联领取下批次的材料票,项目完工后领用单位凭材料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至牯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完工手续。

第七条 申领材料票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申领程序:

文物保护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建设单位,持庐山市(庐山管理局)项目批文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简易修缮、装饰装修情形可不提供)、产权单位或主管单位(牯岭镇政府)出具的使用建筑材料计划单大型项目还应提交工程项目预算书、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可向牯岭镇政府申领材料票

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持文物主管部门项目批文或相关批准文件、产权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使用建筑材料计划单(重大项目还应提交工程项目预算书)、文物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可向牯岭镇政府申领材料票。

属应急抢修抢险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原则上持应急抢修抢险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文书,可向牯岭镇政府申领材料票。

材料票按照“总量控制,从严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材料票领用单位(人)须妥善保管其领用的材料票,如出现丢失情况,根据项目产权性质,可凭产权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景区园门或门票稽查部门出具的未查验登记证明,按照前述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申领手续,原材料票作废。

第十条 领用单位负责对建筑材料装运全程进行管理,负责拖运建材进山车辆须符合国家及景区安全运行要求,且建材不得占用公路等公共场所。

运输建筑材料车辆应遵守庐山交通管理规定,每年“五一”“十一”假期、暑期旅游旺季(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应在每日晚九点至早六点时段进山运输、卸载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景区园门应在南、北山游客服务站设立建筑材料进山查验点,负责对拟进入牯岭地区的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行进山查验登记。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经查验材料票进山联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票货一致无误,在收取材料票进山联并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

门票稽查部门应在南、北山门票稽查点设立建筑材料运输查验点,负责对拟进入牯岭地区的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查验登记。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经查验材料票(运输联)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票货一致无误,在收取材料票(运输联)并进行登记后,立即予以放行。

第十装运建筑材料进入牯岭地区的车辆行至查验点时,应主动停车出示材料票,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遵守工作人员的指令,不得强行冲卡拖运建筑材料进入牯岭地区。

第十建筑材料到场后,领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现场管理,准确及时记录建筑材料的用途及去向,建筑材料的转运应至牯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严禁发生建筑材料私自转运、转让、挪用、倒卖行为。

第十四条 对发现存在违建行为并被责令整改的领用单位,在未整改前,牯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通知景区园门停止对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查验放行,并应停止核发领用单位材料票;对违建行为整改处理完成后可核发材料票。

第十五条 各房屋产权人(管理人)或主管单位对其负责拆除的危旧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生的建筑材料、工程完工后多余的材料应当清运下山,不得用于山上其他建设活动。

拆除危旧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应严格按照《庐山景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运到指定的垃圾站。

第十六条 牯岭地区实行建筑材料使用(运输)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筑材料使用(运输)诚信黑名单由牯岭镇政府负责制定、管理,由牯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庐山市交通运输局景区执法中队执行。

对私自转运、转让、挪用、倒卖建筑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该单位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材料使用诚信黑名单,原则上暂停其申领材料票资格一年,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

对私自转运建筑材料的车辆,一经查实,该运输车辆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材料运输诚信黑名单,原则上暂停其山上运输建筑材料资格一年;

对运输超出材料票规定建筑材料的车辆,一经查实,该运输车辆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材料运输诚信黑名单,并视其情节,原则上暂停其运输建筑材料资格七日至一年;

对要求运输车辆运输超出材料票规定建筑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该单位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材料使用诚信黑名单,并视其情节,原则上暂停其申领材料票资格七日至一年。

对存在私自转运、转让、挪用、倒卖建筑材料等行为的施工队伍,一经查实,该施工队伍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施工队伍建筑材料使用诚信黑名单,原则上停止其牯岭地区建筑施工资格。

领用单位被发现使用不具备资格的建筑材料运输车或施工队伍的,一经查实,该领用单位自查实之日起列入牯岭地区建筑材料使用诚信黑名单,原则上暂停其牯岭地区建筑材料票申领资格半年。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之规定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变卖材料票、非法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冲关闯卡、围攻滋事和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材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配合执法查验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建筑材料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3

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建筑垃圾处理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牯岭地区建筑垃圾的处理,加强牯岭地区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庐山风景名胜区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地区内的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如下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统一收集转运原则,市场定价原则。

三、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规定

“五一”“十一及其他节日,七、八月份实行建筑垃圾限时运输规定。原则上只能在21:00——7:00运输,特殊情况运输须报请相应执法部门审批同意。

、建筑垃圾处理程序

(一)零星建筑垃圾处理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袋装收集,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负责及时用小车转到建筑垃圾中转站——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用大车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山下建筑垃圾消纳场。

(二)大量建筑垃圾处理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袋装收集,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负责及时用大车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山下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费用按市场行情确定。由环卫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以15号桥为起点,测算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基数为:(含从15号桥转运至北山18公里建筑垃圾中转站,中转站运送到山下建筑垃圾消纳场,上下车费用,消纳场收取费用)。具体费用根据路程长短协商确定,无须中转的扣除中转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责任单位(人)职责

(一)建设活动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

1.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收集,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投入到生活垃圾堆放收集点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2.及时联系环卫部门上门收集。

3.按市场价格支付建筑垃圾处理费。

(二)环卫部门

1.按市场行情上门确定建筑垃圾数量、处理价格,预收建筑垃圾处理费。

2.抓好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工作。

3.负责按市场价格提供建筑垃圾装运袋。

4.通过谈判或招标落实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按照管理规范及时完成建筑垃圾中转及运输处理工作。

(三)建设产权单位、社区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加强建设活动场所的日常监管。

2.审核建筑材料票时协同审核建筑垃圾处理情况。

3.核销建筑材料票和办理退还建设项目承诺金时现场核查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未清理完建筑垃圾的督促清理完成后才予以核销和退还。

4.严管严查处理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不规范行为

、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下述行为: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相应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相应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实行代履行制度。对垃圾处理不到位,经督促后拒不改正的,除进行罚款外,由相应执法部门直接委托环卫部门对存在垃圾进行清运。



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