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庐山网 发布时间:2024-02-1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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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办字〔20249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28


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 作为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局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董事和财务总监委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六)抓好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七)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人才储备交流机制,统筹国资系统人才资源;

(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出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四)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五)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市属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六)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市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七)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六条 比照市管干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派的财务总监、市场化选聘的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均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选聘的出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方案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 由市国资局会同出资监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市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并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市国资局依法授权出资监管企业进行资本运营、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市国资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出资监管企业以外的各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的企业按信用额度的股权比例履行融资担保职能,按企业组织架构履行财务合并报表职能;

(三)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需报市政府和市国资局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

(四)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等资本运营事项;

(六)自主制定子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七)自主研究确定所属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

(八)享受所持企业股权的分红权;

(九)市属国有企业重大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处置行为;

(十)市属国有企业5年以下短期固定资产出租;

(十一)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划转;

(十二)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十三)除按照市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国资局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报市政府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市国资局研究,由市国资局报送市政府。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需市国资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一)出资监管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出资监管企业股权转让致使国资局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

(三)市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

(四)市属国有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本市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

(五)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报经市国资局同意,并由市国资局出具批复文件:

(一)出资监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二)出资监管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三)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 100 万元及以上的处置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按上级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审议并报经市国资局备案,并由市国资局出具备案文件:

(一)市属国有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一次性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主业自主经营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市属国有企业在本市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除市外注册地的企业于注册地存款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全年用工计划;

(四)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一级子企业正副职的聘用、任免、辞退;

)市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含生产经营及工程作业等工作用车);

)市属国有企业5年及以上固定资产出租;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出资监管企业全年度投资执行情况;

(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后报送备案所需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含党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情况;

(三)出资监管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出资监管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对其他需报告重大的事项提出动议、决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市国资局。紧急事项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十六条 报告事项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市国资局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市国资局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它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市国资局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报告市委、市政府的,应即时上报。

第十七条 报告事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 明确分管领导;

(四)市国资局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国资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权履责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各级企业授权经营和管理、薪酬分配、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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