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庐山网 发布时间:2023-08-23 12:00
庐府办字〔2023〕37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引导有关部门履行消火栓建设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和国务院、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住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政消火栓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等重要范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因地制宜分批次补充完善不足路段的市政消火栓增设,确保设施完好、齐备;负责在新(改、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步设计、建设市政消火栓;负责市政消火栓建成的验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与道路建设、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安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费等予以保障。
市城管局负责对既有市政消火栓实施维护管理。
庐山润泉、庐山自来水等供水企业分别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新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安装。
旅发委、工业园区、峰德新区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具体职责参照执行。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组织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编制年度消火栓建设维护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使用单位、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落实维护费用。
第七条消火栓是城市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予以实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参与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审核,对投入使用的市政消火栓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使消防栓的设计及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市政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工程配建的公共消火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
第九条 消火栓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
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按照辖区监管原则,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同意。
建设和施工单位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四)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当按照辖区监管原则,书面告知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二条 消火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其他消火栓维修保养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每季度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应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单位消火栓由使用单位负责巡查、维修,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其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巡查、维修。
第十五条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除灭火和应急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每年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供水企业应统计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及消火栓维修保养时的排放水量并计入供水企业不计价水量中,消火栓用水的不计价水量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须到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按指定的消火栓使用。
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违章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10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六)其他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 损坏消火栓的其它违法行为,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景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辖区监管原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对有关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