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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3〕4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为有效落实《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清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九江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九法府建办发〔2023〕1号)要求,我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1.《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15件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2.《庐山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办法(试行)》等19件文件(见附件2)继续有效。
3.《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6件文件(见附件3)拟修改,凡列入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3.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标题 | 理由 | 
| 1 | 庐府发〔2020〕 9号 | 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2 | 庐府办发〔2017〕105号 |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3 | 庐府办发〔2017〕48号 |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管理办法 | 拟废止 | 
| 4 | 庐府办发〔2019〕101号 | 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5 | 庐府办发〔2017〕38号 | 庐山市申请购房奖励实施细则 | 拟废止 | 
| 6 | 庐府办发〔2018〕29号 | 庐山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7 | 庐府发〔2018〕 2号 | 关于衔接九江市人民政府取消行政权力的通知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8 | 庐府发〔2018〕 15号 | 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9 | 庐府发〔2018〕 8号 | 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10 | 庐府发〔2018〕 9号 | 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11 | 庐府办发〔2017〕17号 | 庐山市企业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拟废止 | 
| 12 | 庐府办发〔2019〕80号 | 庐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拟废止 | 
| 13 | 庐府办发〔2022〕 7号 | 庐山市城区拆墙透绿工作方案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拟废止 | 
| 14 | 庐府办发〔2018〕21号 | 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 15 | 庐府办发〔2022〕17号 | 庐山景区交通体系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 拟废止,新文件替代 |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标题 | 
| 1 | 庐府办字〔2022〕20号 | 庐山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办法(试行) | 
| 2 | 庐府字〔2022〕21号 | 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3 | 庐府办发〔2021〕18号 | 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 
| 4 | 庐府办发〔2022〕55号 | 庐山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等五个办法 | 
| 5 | 庐府字〔2018〕38号 | 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调整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 6 | 庐府办发〔2021〕60号 | 庐山市部分路段限制货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 
| 7 | 庐府办〔2021〕49号 | 庐山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8 | 庐府办〔2021〕50号 | 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 
| 9 | 庐府办发〔2022〕51号 | 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 
| 10 | 庐府字〔2022〕60号 | 关于印发庐山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11 | 庐府办发〔2021〕23号 |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 
| 12 | 庐府办发〔2017〕53号 | 庐山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13 | 庐府发〔2022〕14号 | 关于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定 | 
| 14 | 庐府字〔2022〕51号 | 庐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 
| 15 | 庐府办发〔2022〕26号 | 庐山市工业园区“腾笼换鸟”实施意见 | 
| 16 | 庐府发〔2019〕4号 | 庐山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 17 | 庐府办字〔2020〕35号 | 庐山市“四上”企业培育申报扶持奖励办法 | 
| 18 | 庐府办发〔2022〕18号 | 庐山景区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 
| 19 | 庐府办发〔2022〕19号 | 庐山景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附件3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 序号 | 文号 | 文件标题 | 修改内容 | 
| 1 | 庐府办发〔2017〕97号 | 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待九江市出台文件后再作修改 | 
| 2 | 庐府办发〔2018〕70号 |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拟修订,建议合并修订《庐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 3 | 庐府办发〔2018〕71号 |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拟修订,建议合并修订《庐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 4 | 庐府发〔2021〕8号 | 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将第六条“市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不得由项目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投资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按赣价协〔2015〕9号文纳入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用于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等”修改为“市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不得由项目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投资审计费用列入预算,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用于市审计局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依据: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2.将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后,须在七日内将项目竣工结算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备案后,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备案情况和结算结果…”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市审计局(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备查,市审计局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将拟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稽查、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等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依据: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5 | 庐府发〔2021〕4号 | 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 1.将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资格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奖励5万元”改为“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2.将第十一条:“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改为“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依据: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府字【2022】33号《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 3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 奖励。 3.将第十三条“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票据投入认定金额给予1‰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帐”修改为“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投入票据金额经认定后给予3‰的研发费用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帐”。 依据: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府字【2022】33号《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投入票据金额经认定后给予3‰的研发费用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帐”。 | 
| 6 | 庐府办发〔2018〕101号 | 庐山市殡葬改革奖补激励办法 | 1.将第二条“棺木回收补助标准。对群众积极主动上交棺木的,按2000 元/具予以补助。” 废止。依据:我市殡葬 改革已实现 100%遗体 火化率,棺木回收政策已不符合现有实际。 2.将第三条“加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奖补。市财政统筹资金 2000万,用于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进行奖补。”废止。依据:此条为殡葬改革初期临时性办法,我市现今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设施覆盖率已实现100%,因此该条奖补办法已不符合现有实际。 |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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