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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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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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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1860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庐山市政府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20号)4、《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 5、《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 具有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的建筑、路桥、水利、市政、绿化等设计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务要求,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
| 2 |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对节能报告组织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
| 3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 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能力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务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提供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
| 4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 具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力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提供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
| 5 | 社会组织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需提交验资报告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6 | 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7 | 社会组织财务清算报告 |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清算报告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
| 8 |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 民政局 | 《慈善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庐山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 市场调节价 | |
| 1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出具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11 | 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供水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出具相关卫生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12 |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估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出具相关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13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
| 14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
| 15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
| 1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
| 17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1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
| 19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1.《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第十七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出具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及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七)安全预评价报告;(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第13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矿山原有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编制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报告;矿泉水水源水质检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技术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专家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
| 2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4.《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及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七)安全预评价报告;(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5.《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第十二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第十六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
| 22 | 采矿权评估报告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2.《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有底价。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列入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1.《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2.《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8号)第四条(二)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地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第十四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58号第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核查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核查 | 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核查后提供相关核查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5 |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3〕20号) | 县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股 | 协商约定 | 申请后经审批部门查询 | 市场调节价 | |
| 2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局 | 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号):“二、不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地质灾害易发区)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
| 28 | 土地估价报告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一款:“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29 | 地形图测绘(划拨土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地形测绘 | 市场调节价 | |
| 30 | 建设工程验线 | 建设工程验线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市场调节价 | |
| 3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编制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依据国家规范和省技术导则以及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
| 32 | 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 33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和复核报告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0-93)2002版5.0.2.1:“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住宅建筑规范》(-2005)中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中5.1.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关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对建设项目及周边日照情况进行分析 | 市场调节价 | |
| 34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 市场调节价 | |
| 35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第五十九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
| 36 | 不动产测量 | 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编制不动产测量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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