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务服务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561141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2020年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日期: 2020-11-19 15:00
字号: 〖大 小〗

2020年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责任主体 项目名称 权种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动态调整情况
1 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第六条:“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六)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1.组织协调责任:对进驻、委托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多部门并联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进驻、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考核评优责任:根据项目办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业务股相关责任人
2.业务股相关责任人
3.业务股相关责任人
4.业务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 继续有效
2 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第六条:“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六)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1.管理培训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管理。
2.年度考核责任: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2.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3.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 继续有效
3 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负责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第六条:“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六)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1.业务指导责任:①定期不定期的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进行业务指导②定期不定期的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考核评优责任:①根据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优②根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①业务股相关责任人②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2.①业务股相关责任人②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3.综合股、业务股、督查室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 新增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