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民生咨询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774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受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知;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