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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民生咨询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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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 2023-12-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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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受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知;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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