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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民生咨询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11-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57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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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否有调整?

发布日期: 2020-11-3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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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新标。

企业在职职工抚恤金部分,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标准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与10个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部分,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标准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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