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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星子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星子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线口、相关单位:
现将《星子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
星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及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我镇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和责任人
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室为全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审查协调、复审及材料归档等工作,各线口为政策措施起草及初审的责任主体,需严格履行“谁起草,谁负责”的审查职责。
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本机制所指公平竞争审查,适用于我镇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类型文件无需开展审查:
以下情形一般不纳入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
(二)一般性事务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三、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和方式
审查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实行自我审查。文件起草线口为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主体。
审查方式:
(一)以镇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线口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后与文件一并报经济发展办公室复审,通过后按程序行文;
(二)多个线口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线口组织开展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后与文件一并报经济发展办公室复审;
(三)需提请上级部门审议或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线口完成初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复审并出具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四、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一)政策措施起草阶段,按照审查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审查过程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必要时通过座谈、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自我审查完成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各起草线口要对审查结论负责,确保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初审完成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报送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复审,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其他发文材料履行报批程序;
对竞争影响复杂的政策措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竞争评估,评估结论需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
(四)对需要开展会同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线口负责按会审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并及时报送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并提请会审,跟踪好会审结论,及时反馈起草线口。
所有审查材料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统一归档,确保全程可追溯。
五、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9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不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4.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不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不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线口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线口必须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人员学习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审查标准和流程。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线口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定期对全镇审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审查、违规出台政策的,依规督促整改。
附件 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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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 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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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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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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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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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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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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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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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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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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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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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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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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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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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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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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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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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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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机构意见 |
签字:盖章: | |
附件 2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
报送科室(所属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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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名称 |
文件类型 (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 |
审查结论 |
经办人 |
审查日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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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审查 |
是否妨碍公平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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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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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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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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