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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温泉镇关于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温府发〔2024〕8号
庐山市温泉镇关于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管理,维护旅游乡镇良好形象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各村(社区)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镇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核,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实施依法查处。
一、在温泉镇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须向温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待镇政府核准后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将依法拆除。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同一排建筑物门店招牌设置要统一规格,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
四、归宗集镇、隘口集镇、温泉集镇、东林古镇以及其他经镇政府统一店招的商户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店招尺寸和底色,因政府统一店招破旧老化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可在不更改原尺寸的基础上申请更新,如与原店招底色不一致或风格有变化的,需提供电子版彩色效果图,连同申请书一并提交至温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按图施工。
五、国有企业,知名品牌,连锁店等有统一风格要求的,出具相关文件后可申请统一风格,待镇政府批准后实施。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设置。
六、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二)本地旅游城市特色与风貌。
(三)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不得突破建筑物规划控制性要求。
(五)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
(六)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与相邻招牌的高度、规格、造型、色彩相协调。
(八)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附则
1、特殊情况提交镇班子会研究处理。
2、本办法自2024年4月17日起试行。
庐山市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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