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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处发〔2025〕28号
庐山市沙湖山管理处
关于印发《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两站: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九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指导意见》(九高标准农田字〔202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
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 藏粮于技”战略,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摆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位置。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目标任务
(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处负总责、农业线口监管、站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7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 续发挥效益。
(二)主要任务
1.夯实管护基础。牢固树立抓项目工程质量就是“保管 护”的思想。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 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 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 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范要 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
2.明确管护范围。对2017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 高标准农田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对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 工程的管护。
3.明确管护要求。各站要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利用好管护资金,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杂、疏浚到位,无裂缝破损、无损毁改道、灌排顺畅。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面道路及两旁 草木及时修剪,不影响正常通行。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板块平稳无垮塌,保证农机作业进出无碍。岸坡及坡面的防护,生态环保、水土保持等工程完好,无垮塌、及时清杂,能够有效保护农田。提灌设施内水泵电机及配套设备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无腐蚀老化,连接的取水管道、配电线路参数符合现场使用环境实际需要,且完好、无破损;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垃圾,禁止私自改建、扩建泵房,禁止挪作他 用。泵房内相关标牌悬挂到位,保持站内整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农田输配电设施完好,运行安全,相关围栏和警示标志布置到位、完好,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 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4.落实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与落实建后 管护实施主体同时进行,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管 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划分管护责任,签订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管理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总责,项目所在站是建后管护监管主体。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站为管护实施主体 。
5.落实耕种主体。两站要担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务必在每年3月前落实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耕种主体,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新建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6.细化管护责任。建后管护分为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
(1)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工作由承包大户等负责,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由两站负责,管护内容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蓄水池等日常清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 车辆通行等。
(2)专项管护工作由两站负责,一是在每年春耕前(3月)、夏种前(6月),组织站委或承包大户,对项目区沟渠、管道清淤清杂清草,确保沟渠等设施正常运转。二是在冬休(11月)时期负责集中组织对损毁的沟、路、渠、提灌设施及配套设施管线等进行管护维修。
(3)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两站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两站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7.资金使用方式。管护资金下达至各两站后,即两站 以15元/亩的标准统筹使用,资金用于较大规模、较大资金量的专项管护内容,优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
8.优化管护模式。两站可结合实际及工程设 施特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 管护新模式。一是委托代管模式。由各站牵头,依托已成立的村民理事会、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中介等形式主体,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二是专职管护模式。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两站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两站可从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三是第三方购买服务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物业管护公司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四是工程保险管护模式。在市级层面完善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护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后,由管理处组织申报“保险+管护”试点,探索保险分摊自然灾害和工程缺陷风险的模式。两站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管护模式并存的最优化管护模式,优胜劣汰,选择最优化管护模式。管理处对两站管护成效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三、保障措施
( 一)强化组织保障。管理处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农业线口要抓好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两站认真抓好宣传管护政策、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监管管护协议签订和监管管护资金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管理处将通过预算安排,按照15元/亩的标准安排建后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两站要制定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 将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管理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 沙湖山管理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管护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并在每年3月、6月、11月集中开展建后管护巡查,重点督查高标准农田春耕备 耕、清淤除草、培土和设备养护等情况。两站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两站要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工程运行管护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的良好氛围,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附件:《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议书》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协议书
甲方(项目移交方): 乙方(管护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职 务: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及江西省、庐山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由两站负责组织实施了【沙湖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该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并 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为确保项目建成后的 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管护,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例》《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庐山市有关 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管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移交管护内容
甲方将位于庐山市【项目名称】,【乡镇/街道】【行政村】范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符合移交条件的高标准农田【数量】亩及范围内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乙方管护。
第二条移交时间、地点与方式
2.1 移交时间: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2.2 移交地点:项目所在地现场。
2.3 移交方式:由甲方组织,乙方参与,双方代表共同进行现场清点、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 盖章,即视为移交完成。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确保移交的项目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能够正常使用。
3.2 对乙方进行必要管护技术指导和培训。
3.3 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及项目保修期内,协调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事宜(具体保修责任按相关合同执行)。
3.4 按照上级要求,对乙方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5 协助乙方争取或落实必要的管护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有权接收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资料。
4.2 自移交完成之日起,按照《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方案》内容要求,承担项目的管护责任。
4.3 建立健全项目相关管护制度,明确具体管护人员、职责、标准和流程,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4.4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项目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正常发挥灌溉、排水、通行、防护等设计功能。
4.5 负责项目的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发现资产损坏、丢失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甲方及相关部门。
4.6 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详细的管护记录。
4.7 接受甲方及相关上级部门对项目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4.8管护过程中如需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或处置资产,应提前制定方案,按相关规定报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项目管护标准与要求
5.1 乙方承诺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工程 设施管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管护。
5.2 重点管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平整方面:保持田块规整,田坎(埂)完好,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板块平稳无垮塌,保证农机作业进出无碍。灌排沟渠方面:确保渠道(管道)畅通无淤塞、无破损;建筑物(水闸、泵站、桥涵等)结构安全、启闭灵活;排水沟畅通,满足排涝要求。及时除草清杂、疏浚到位,无裂缝破 损、无损毁改道、灌排顺畅。
田间道路方面: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路肩完好、边沟 畅通,路面道路及两旁草木及时修剪,满足农业机械通行要求。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方面:维护防护林(网)生长良好, 岸坡防护设施完好,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提灌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提灌设施内水泵电机及配套设备功 能完好、运行正常、无腐蚀老化,连接的取水管道、配电线 路参数符合现场使用环境实际需要,且完好、无破损;提灌 站内禁止堆放杂物、垃圾,相关标牌悬挂到位,保持站内整 洁。
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线路安全、设备运行正常。
其他方面:相关围栏和警示标志布置到位、完好。
具体管护内容按照《沙湖山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方案》执行,除日常管护外,按要求在春耕前(3月)、夏种前(6月)、冬休(11月)等重要时期开展专项管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
6.2 甲方违约责任:
如移交项目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与清单严重不符,且在 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解决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甲 方负责修复/更换直至符合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 甲方承担。
6.3 乙方违约责任:
因乙方管护不力、人为破坏、擅自改变用途或处置资产 等行为,导致项目资产严重损毁、丢失或功能丧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未按要求落实管护责任,经甲方或上级部门检查指出后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进行通报,并可视情况进行处罚。挪用、挤占管护资金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导致资产损毁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甲方可视情况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
7.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可以解除: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 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3土地经营权到期解除协议,双方应协商处理资产和后续事宜 。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庐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9.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报送【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等】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9.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项目移交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方(管护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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