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4-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2850 责任部门:  庐山市华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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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4-1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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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庐山市公职人员、公务用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创文明城、做文明人”专项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陋习”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公职人员,我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以上各单位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

(七)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适用违法行为

(一)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逆行、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非现场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闯红灯、逆行、通过路口时未按导向车道行驶、公职人员所属车辆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罚的,以及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实施程序

(一)市道专委办公室负责对上述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整理,协调市委组织部、人社局、机关事务局等单位对涉及违法车主的公职人员身份、单位等信息进行比对

(二)市道专委办公室每月将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抄告给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所属单位、报送市创建办,并视情抄告市纪委监委

(三)涉事公职人员所属单位接通报后视情对相应人员进行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以及解聘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创建办,报市道专委办公室备案。

四、实施方式

(一)公职人员

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本办法,由所在单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1.当月违法违规1次及以上的,所在单位责令车辆所有人(除现场查获通报违法行为当事人外,下同)书面检讨;当月达到2次及以上的,所在单位对车辆所有人进行通报批评;当月达到3次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对车辆所有人进行诫勉谈话;全年累计达到12次及以上的,所在单位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并抄告市纪委监委,属于聘用人员的,由聘用单位按聘用人员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2.累计三个月被通报的个人,该年度市委组织部对其提拔重用、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不予考虑。

(二)单位

1.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当月累计违法违规达3次的,由市创建办对该单位进行通报,累计达到5次的由市道专委第一主任或委托道专委主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累计达到6次及以上的通报市纪委监委。

2.市道专委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累计统计排名,对绝对数最多的前三个单位,第一次由市创建办对单位进行通报,第二次由市道专委第一主任或委托道专委主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次由市道专委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通报相关考核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是庐山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支撑,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文明行车、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传达学习交通法规和文明驾驶的有关要求。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和配套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人人讲安全”的工作局面。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提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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