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7-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6434 责任部门:  庐山市白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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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洲禁牧和农作物保护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7-0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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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改善白鹿镇沿鄱阳湖流域水环境问题,保障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封洲禁牧和农作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封洲禁牧范围是指交通村、梅溪村、大岭村、波湖村等全镇范围内沿湖滩涂、湿地、草洲等血吸虫病易感地带。

二、从即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进入上述区域内放养牛、羊、猪等牲畜,并在2023年6月30日前,自行淘汰处置现有的牛羊猪等牲畜;2023年7月1日以后,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举报组织开展执法。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将按照《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全镇范围内的沿湖滩涂、湿地、草洲等血吸虫病易感地带上,无人看管的牛、羊、猪等视为无主牲畜,将进行无公害处理。对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治安拘留。因放牧破坏耕地或者造成农作物经济损失,首次发现的,责令养殖户按照农户损失的5-10倍估价赔偿;再次发现的,从重处罚。对拒不赔偿的,将依法扣押违规放牧的牲畜,公开变卖,变卖款用于支付农作物经济损失赔偿金。

四、禁牧区域沿线各养殖户要积极配合禁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在监督管理执法期间,对养殖户造成的损失一律不予赔偿,所有后果由各养殖户自行承担。对发现以前已享受耕牛淘汰补偿资金后再次复养的养殖户,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移交公安机关从严从重打击。凡抗拒、阻扰禁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封洲禁牧的行为,举报电话:0792--2651999。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鹿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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