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0-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696 责任部门:  庐山市白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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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0-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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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山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小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和《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1年7月1日起,庐山市城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分步、分阶段的方式有序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到2023年底,实现庐山市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自2021年7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

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已开工的在建项目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21年10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所有工程建设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新开工建筑面积10000m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22年6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

工程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四阶段: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各乡镇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因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工信局)核查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工程建设项目砂浆累计使用量在30吨以内的:

3.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工信局为预拌砂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住建局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合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督和治理工作。

(七)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八)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九)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导则(暂行)》(CJS01-2011)等相关的技术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十)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检和试块检验工作。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理。对未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预拌砂浆企业须按《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和《九江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法》的要求设立,按《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并配备检验试验人员。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配备废水、废渣、粉尘回收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案。

(十四)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符合预拌砂浆布点方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三、管理与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企业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由工信、住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信局要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协调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依据《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设计、图审、招标、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相关工程评奖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四)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现场搅拌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庐山市行政区域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庐山市内供应预拌砂浆,需提前十五日向工信和住建部门报备并取得同意。工信局负责报备企业的资质审核,住建局负责报备企业的产品抽检。

(六)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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