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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庐山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6年5月20日取得用地批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1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02)〔2026〕1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02)〔2026〕17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成片开发建设活动。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其中庐山市火焰山游客驿站项目东至神灵湖大道,南至空地,西至旱地,北至旱地;庐山市双茶谷食品产业园项目东至横一路,南至站前广场,西至昌九庐山市段,北至茶园;沙湖山广场用地东至路,南至空地,西至沙湖山沧海站颐养之家,北至山上新村。具体征地范围以庐山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拟征地涉及涉及白鹿镇波湖村饶家潭组、许家垅组;温泉镇西洲村李家港组、仰丘组、沈家组;沙湖山管理处农民集体。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108.8325亩。其中:耕地13.0845亩、林地43.0935亩、园地42.3885亩、其他农用地5.6085亩、集体建设用地4.657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2日。
本公告在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s://www.lushan.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6年6月1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批准文号:赣土批字(02)〔2026〕17号)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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