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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庐山市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庐山市人民政府拟订了庐山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兰亭路北延地块项目东至中国科学院鄱阳湖湖泊湿地观测研究站,南至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西至宝塔脚下邓家,北至大塘村。(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南康镇城郊社区、大塘村农民集体,大塘村一组、城郊社区四组农民集体。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拟用于庐山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25.833亩:耕地17.268亩、林地0.9105亩、其他农用地4.4415亩、建设用地3.213亩;按土地权属分:城郊社区、大塘村农民集体0.09亩,大塘村一组农民集体0.7425亩,城郊社区四组农民集体25.000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4。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庐山市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庐山市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庐府字〔2024〕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及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庐山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本公告同时在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s://www.lushan.gov.cn/。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4月29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庐山市沿山新区
联系电话:0792-2651335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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