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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
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项目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1月19日取得用地批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5〕49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5〕497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设施建设活动。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东至外国语学校,南至湖滨路,西至港西路,北至庐山大道。具体征地范围以庐山市长虹港堤岸整治提升工程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拟征地涉及白鹿镇河东村邬家港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1.557亩。其中:耕地0.015亩,其他农用地0.039亩,未利用1.503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16日。
本公告在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s://www.lushan.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12月3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5〕497号)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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