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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试行)
庐山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压实后期管护责任,巩固生态修复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本办法印发前已竣工验收、但后期管护责任未明确或未落实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期管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谁修复、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
(三)权责明确、协同联动;
(四)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第二章 管护范围与期限
第四条 后期管护区域范围为项目修复实施的四至坐标范围内全部区域。
第五条 管护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竣工验收后为期三年的质量管护责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或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落实管护,管护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三年管护期满后,依规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属地乡(镇)纳入日常巡查管护,对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属地乡(镇)与集体土地权利人签订管护与利用协议。
(三)自然恢复类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认定达到自然复绿80%以上并完成销号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纳入日常巡查管护范围,做好日常巡查与生态监测工作。
(四)对竣工验收后管护工作质量不高、整改不到位的,管护期顺延至质量合格。
第三章 管护工作移交
第六条 管护期满前1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交管护期内工作总结、设施完好情况说明、植被生长状况评估、影像资料等移交材料。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移交申请后,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或技术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第八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与接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双方共同签订《管护工作移交确认书》,明确移交范围、移交内容、管护标准、后续管护主体及责任边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移交。
第九条 移交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巡查管护台账,确保管护工作不中断、标准不降低。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对移交后项目开展定期抽查,督促管护责任落实。
第四章 管护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自然恢复类项目以“禁止人为干预、维护生态安全”为核心,主要管护内容包括:
(一)隔离与警示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围栏、警示牌是否完好,确保隔离设施无破损、无缺失,警示内容清晰可见。
(二)安全隐患巡查:重点巡查边坡稳定性和坑塘水域安全,发现边坡开裂、塌陷或水域渗漏、水位异常等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生态状况监测:定期观察植被生长情况,确保自然恢复趋势持续向好。
(四)禁止性行为监管:严禁在自然恢复区内取土、采石、弃渣、放牧、开垦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确保区域生态不遭受人为破坏。
第十一条 工程治理类项目以“工程设施稳固、植被持续生长”为重点,主要管护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施维护:定期检查护坡、挡墙、截排水沟、沉砂池等设施,雨后重点巡查,及时清理淤积、修补损毁,确保排水畅通、结构稳定。
(二)植被养护:定期开展浇灌、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对枯死苗木及时补植补种,确保植被成活率和覆盖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边坡稳定监测:重点巡查高陡边坡、削坡区域,发现裂缝、落石、局部滑坡等隐患,及时设置警戒并上报处置。
(四)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范人员误入危险区域,确保周边群众安全。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类项目以“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为核心,主要管护内容包括:
(一)耕地耕种管理:项目验收后应组织耕种利用,防止撂荒。水田应当种植水生作物,旱地原则上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防止“非农化”“非粮化”。
(二)土壤地力维护:指导科学施肥、改良土壤,防止土壤退化或污染,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三)农田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灌溉、排水、道路、田埂等设施,及时修复损毁,确保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四)巡查监管:定期巡查耕地用途,严禁非法建设、堆放垃圾、取土挖塘等破坏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三条 转型利用类项目以“合法合规利用、安全稳定运行”为重点,主要管护内容包括:
(一)利用行为监管:转型利用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建设范围。
(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边坡稳定性,防范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期内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个人实施管护。管护期满移交后,根据《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后期管护责任,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管护,相关费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建立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管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与执法处置,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开展全覆盖监测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推送相关单位核查,同时组织管护期满项目的现场核查与移交确认,严厉打击修复区内非法采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二)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将修复区域纳入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对修复区域空气质量、水质、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向修复区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排放污水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参与管护效果综合评估。
(三)市(局)林业局:负责提供植被恢复、抚育管理及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协助选择适宜树种草种,依法监管修复区内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管护中发现的林木枯死、病虫害等问题给予专业处置意见。
(四)市水利局:负责修复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监管与水文变化监测,对截排水沟、沉砂池、挡墙等设施的防洪排涝功能进行技术评估,发现排水不畅、设施损毁等问题及时通报并指导属地乡(镇)整改。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复垦为耕地的区域提供土壤改良、科学施肥与种植结构优化技术指导,监督耕地地力维护与用途管控,协同自然资源部门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指导属地乡(镇)做好耕种利用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移交后项目的属地管护主体责任,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化巡查并规范填写巡查日志,对破坏植被、设施损毁、倾倒垃圾、非法占用等行为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问题整改,确保管护工作不断档、标准不降低。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启动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巡查发现、部门通报或群众举报情况,对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启动联合执法行动。
(三)联合执法行动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章 工作机制与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常态化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定期开展巡查,填写巡查日志,建立“发现问题—上报—处置—反馈”闭环管理。
(二)部门联动机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市(局)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每年度做到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全覆盖。
(三)信息报送机制。已移交项目由乡(镇)每年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未移交项目由承担单位每年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技术支撑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提升管护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管护内容与要求,定期对各乡(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评估内容包括植被存活与生长状况、工程设施完好情况、耕地耕种利用情况、巡查台账记录规范性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监督评估中发现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标准不达标等问题的,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政府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管护工作中涉及破坏植被、非法取土占地、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负有管护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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