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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司法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现就本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带押过户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为实现登记和金融有效衔接,避免过桥资金和防范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的情形。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目前仅限“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待后续系统及流程完善后再有序开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机构)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向其贷款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买方在同一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2.贷款机构对卖方带押过户申请及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新借款抵押合同,买方支付首付款或买卖双方可自愿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首付款的提存公证;
3.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三方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及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三个业务组合办、同时办的原则完成一窗综合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推送至买方贷款机构;
4.买方贷款机构按约定从买方房屋贷款中自行划转结清卖方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选择首付款提存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将首付款划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二)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不同贷款机构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提存公证后,买卖双方分别凭借经公证的合同等向各自贷款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2.卖方贷款机构审核卖方“带押过户”申请通过后,买方贷款机构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新借款抵押合同;
3.买方将首付款打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证明,买方贷款机构依据提存公证证明发放贷款至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
4.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共同委托公证机构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三个业务组合办、同时办的原则完成一窗综合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推送至买方贷款机构;
5.公证机构确认交易完成后向买卖双方及卖方贷款机构确认卖方未结清贷款应划转金额后,将提存资金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划至卖(买)方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买方使用自有资金购房,无需贷款的情况,可参照以上部分流程进行操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市行政审批局、九江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深化协同、各司其职、担当履职,要畅通部门会商协调渠道,定期交流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规范业务运行、强化风险管控,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银保监部门要组织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响应,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加快贷款业务流程改造,制定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调整公积金贷款放款流程,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发放和使用效率。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导公证机构按规收费,优化、完善公证提存工作程序,确保提存账户安全合法。公证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交易安全,要积极开展不动产登记联办延伸服务和线上服务,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办证方式。
(三)优化业务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服务效率,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等各方应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运用数字化手段,共同推进“带押过户”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政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做好“带押过户”模式政策解读、服务指引,让企业、群众知晓并充分了解“带押过户”登记和金融服务举措,增进企业、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各机构要形成便利化规范操作,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和客户宣讲等工作,为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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