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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商服用地重复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山市商服用地重复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庐山市商服用地重复登记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庐山市商服用地重复登记管理制度》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
庐山市商服用地重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高度重视,及时对近年来辖区内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针对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除需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商业用地长期闲置,应当督促其开工建设,对无法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五条 对于商业用地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应当收回其土地所有权证书,经各部门联审后重新核发。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六条对于商业用地存在长期闲置情况,要加强监管,加大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疑似闲置土地核实力度,对涉嫌长期闲置的商业用地列入专项整治范围,逐宗开展调查认定,制定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无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通过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第七条对于商业用地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加强协同配合,自查自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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