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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规范设置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山市规范设置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庐山市规范设置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庐山市规范设置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制度》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
庐山市规范设置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高度重视,及时对近年来辖区内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针对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除需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具体实施细则
近年来,为带动庐山市社会及经济实现更加稳健快速的发展,政府不仅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而且也在积极拓展招商引资的渠道。
第四条 对于因设置不合理招商引资优惠条件而造成资金损失这一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企业作出土地政策优惠承诺时要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土地优惠条件。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五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第六条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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