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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土地闲置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山市土地闲置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庐山市土地闲置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庐山市土地闲置管理制度》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
庐山市土地闲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高度重视,及时对近年来辖区内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针对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除需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供应过程和供后监管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部分划拨、出让给省直单位土地长期闲置,未收回,应当督促其开工建设,对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五条 在省直单位存在相关土地需求时,应当认真审核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制定可行性方案。并报政府审批后,方可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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