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1-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70153 责任部门: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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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自然资源局矿政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1-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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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自然资源局矿政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管理主要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5、《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7、《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延续登记事项的通知》;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范围

1、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矿政管理(含矿政执法监察)工作人员;

2、全市市域范围内所有采矿权人;

3、自然资源部门矿政管理和矿政执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原则;

2、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原则;

3、预防为主的原则;

4、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原则

5、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监督管理目标

1、从严设矿。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把好前置关口,不留后遗症。在新设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生态红线范围外,同时兼顾沿江、沿湖重点领域、流域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民生和市场的需求;必须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旅发委、交通、供电等职能部门及矿区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做好衔接。

2、依法管矿。根据日常矿政管理工作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特别是重大事项决策、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权利的关键部门、岗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3、绿色建矿。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开采,具备条件的必须全程实行廊道运输,不得使用汽车等其他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必须实行厂房封闭式生产,配齐除尘设备,做到办公区公园化,开采、加工区无尘化。必须推行智慧矿山建设和智能管矿,构建大数据存储于分析平台和矿山物联网平台,采用高效采矿技术、三维模块、智能管矿系统、一体化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大数据采集系统、生产协同管控。最终实现矿山的安全、绿色、高效开采。

五、监管重点

(一)采矿权新设登记

主要工作:矿规设定及合理选址;相关村组、乡镇、及有关部门意见;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占用储量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复印件(招拍挂竞得人不需提交);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监管重点:矿山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有关因素;是否进行了“开门论证”;是否充分听取了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意见;是否通过了集体研究和决策;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呈报审批;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矿山挂牌是否存在人为因素。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主要工作: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是否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监管重点:是否履行相关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越界超深开采行为未处理到位;是否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缴清了相关费用,是否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义务;是否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是否认真进行了把关。

(三)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主要工作:提交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签署意见和盖章;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继内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监管重点:是否履行相关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相关法定义务继承;是否存在越界超深开采行为未处理到位;是否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义务;该矿山企业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被银行冻结或被法院查封;国有矿山转让是否获得国资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矿山是否还有可开采储量,是否存在转让欺诈行为;相关税费是否缴清。

(四)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主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盗采;依法查处是否存在无证

开采;依法对发现、移交的超层越界超期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监管重点: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存在办“人情案”的现

象;是否存在压案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的现象。

六、监管形式

1、源头管矿,关口前移。严格明确矿山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矿权新设、延续和转让的论证,不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保护干部队伍。

2、加强检查,强化督导。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组应全面了解采矿权审批登记事项办理的全过程资料,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照监管重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将此项工作作为局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3、科技管矿,提升水平。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跃程度,分开采行为活跃区、开采行为规范区和无开采行为区三个级次,对矿山企业实行片区化管理。通过智慧管矿监管平台,利用视频监控、预警预报、GPS定位等措施实行全天候、无死角智能监管。

六、监管结果运用

1、监管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权限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纳入诚信体系;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权限的,及时函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2、监管中发现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廉政规定的行为,一律报告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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