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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
庐自然资行罚补字[2026]001号
当事人:星顺XXX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庐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002号)。经核实,该决定书法律适用依据援引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现补正如下:
补正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对非耕地1.62亩,约1080平方米,按9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没款9720元(玖仟柒佰贰拾圆)。
补正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依据《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执行以下标准: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对非耕地1.62亩,约1080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没款6480元(陆仟肆佰捌拾圆)。
补正法律效力说明
1.本次补正仅完善法律依据,对罚款进行更正,不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
2.原处罚决定书(庐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002号))继续有效。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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