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2-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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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

发布日期: 2026-02-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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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


庐自然资行罚[2026]001号


当事人:星顺XXX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庐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002号)。经核实,该决定书法律适用依据援引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现补正如下:

补正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对非耕地1.62亩,约1080平方米,按9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没款9720元(玖仟柒佰贰拾圆)。

补正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依据《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通知》执行以下标准: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2、对非耕地1.62亩,约1080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没款6480元(陆仟肆佰捌拾圆)。

补正法律效力说明

1.本次补正仅完善法律依据,对罚款进行更正,不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

2.原处罚决定书(庐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002号))继续有效。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2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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