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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庐山市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
单位: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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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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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占地 |
本行政区域、5年内,首次违法,涉案面积在5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到位,主动拆除在农用地上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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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占地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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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占地 |
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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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占地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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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占地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庐山市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
单位: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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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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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占地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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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占地 |
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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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占地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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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占地 |
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庐山市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
单位: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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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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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占地 |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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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占地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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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占地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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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占地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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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占地 |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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