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0-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8217 责任部门: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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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3-10-2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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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因城施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良性循环,现制定如下措施:

1.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城区范围内,对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合同网签为准,下同)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该项补贴申请流程按《庐山市中心城区申领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支持居民个人换购住房。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地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3.支持征收安置对象购买新房。适当提高农房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签订货币补偿征收协议后,选择在本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业服务型公寓(以规划认定用途为准,下同)的,凭商品房网签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征收主体单位予以补助或奖励。对未开工建设安置房的征收项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选择“房票”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业服务型公寓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鼓励通过市场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业服务型公寓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

4.支持商业库存加快去化。严格控制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供给,合理规划商业办公布局及规模,杜绝盲目超前规划、超前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写字楼。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减商业、商务用地比例或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已出让的商业、商住或可兼容商业性质的用地,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的前提下,确需设置服务型公寓产品的(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超过50%),由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对已建成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改建改造改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租赁住房及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国家鼓励的产业用房,改建改造后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房企商业资产整合,通过购买非人防车位和闲置商业资产等来有效解决企业融资及停车难问题。个人购买经批准建设的服务型公寓,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落户政策,并可根据当地义务教体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入学。符合燃气铺设有关规范了服务型公寓,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根据房屋实际用电、用水、用气性质收取用电、用水、用气费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国控集团、国家电网庐山市分公司、港华燃气公司〕

5.全面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存量房,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带押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庐山市办事处〕

6.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支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存量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存量房交易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7.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政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继续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政策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8.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和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优质房企发行债券融资,为优质房企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风险和困难房企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积极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

9.继续按最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对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要求按国家相关政策下限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庐山市办事处〕

10.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在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要求的前提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继续LPR-30BP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

11.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实行“既贷又提”公积金政策,对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预提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合同备案后支付购房首付款。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调10%、20%。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承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庐山市办事处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庐山市办事处)

12. 依法依规限制存在违法违规的主体参加土地竞拍活动。加强土地市场准入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集团公司存在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等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市政府金融办〕

13.落实保交楼商业配套融资。攻坚化解个别头部房企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稳民生”目标任务,重塑市场信心。建立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支持将主贷银行等有关商业银行纳入保交楼项目工作专班,及时共享保交楼项目融资有关信息,积极为商业配套融资创建担保质押等条件。建立商业银行间竞争机制,将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星子监管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4.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强化预售资金全额归集措施,优化重点监管资金与一般监管资金比例及使用方式,简化资金拨付程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庐山市分行)

15.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住建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信息。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人员管理,鼓励住建部门自行设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或信息卡,并予以实名认证赋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对房地产从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动态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监局〕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本文件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其它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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