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1-0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2177 责任部门: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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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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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加强消防验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建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培养本单位消防技术人员独立开展消防验收工作,现阶段因消防技术人员不足,可在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评定并规范专家费用的支付。现场评定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报酬。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制定具体的查验方案。

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查验方案上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进行指导。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质量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作为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九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发起申请,并与其他验收事项联合申请,且根据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包括合格、补正、退回,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初审合格。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初审合格。材料受理时间自最后一次收到补正材料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消防验收材料初审合格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评定。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现场评定不应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根据工程实际专业情况,在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采用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应对所有现场评定内容综合进行最终确认,原则上专家组组长由消防施工(其他)专业的专家担任。现场评定时,各专家应分别签署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承诺书(附件2),填写现场评定意见表(附件3)和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表(附件4)。专家组组长的意见与其他专业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进行综合判断。

现场评定时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符合整改要求的可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应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形成整改过程材料。完成整改后专家应再次到现场对本专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明确的复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材料后四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现场复核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前完成复核。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

第十五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网上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七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包括合格、补正、退回,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初审合格。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初审合格。材料受理时间自最后一次收到补正材料时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二)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四)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1、未依法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2、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或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承诺书

          3.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现场评定意见表

          4.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表


《九江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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