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6-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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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2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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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3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4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5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6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7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8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2%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10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11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12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13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部分工程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

1、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形成相关的行政处罚制度机制;

3、对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法制性审核并开会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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