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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2024年度公租房(廉租房)清查工作方案
庐山市2024年度公租房(廉租房)
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 号)和《庐山市保障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庐住建发〔2021〕18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庐山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为切实抓好2024年度公租房清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动态管理。
二、工作安排
整改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底,此后按要求转化为常态化整改。
(一)上户摸排阶段(2024年4月至7月底)。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工作人员上户摸排,填写《庐山市公租房年度核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摸排范围为庐山市所有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摸排分组进行,人员从保障中心、保障股和相关股室抽调,公租房物业管理公司全程参与。
(二)审核整改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市住建局保障股汇总摸排情况,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残联、市场监管局、南康镇、温泉镇等部门,对公租房(廉租房)入住资格进行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入住条件的情况向市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对违规入住保障房的由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违规清退或提高租金标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底至长期)。保障房整改融入日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形成保障房各工作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的常态化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监管和退出核查机制。
三、清退原则
入住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3)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4)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且未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再次装修造成重大毁损的。蓄意骗取承租资格、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以及损毁、破坏及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 2 倍补缴租金。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庐山市住建局2024年度公租房清查工作组,市政府副市长梁晓峰任组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刘小龙、周孙斌和住房保障中心主任于葵任副组长,各责任部门和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把整改工作作为一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一次提升行政能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过程。
(二)明确任务,全力推进。各责任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部署,制订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严格对照时间安排,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工作,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巡察整改任务,并将整改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增强整改的使命感、紧迫感,明确时间节点抓整改落实。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负责整个巡查整改工作,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力争2024年12月底完成整改任务。
(四)接受投诉,加强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做好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及处理工作。
举报投诉地址:市住房保障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0792-77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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