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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根据《九江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九住建字〔2024〕1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庐山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庐府办发〔202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结算后,记载购房奖励,用于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相关结算凭证。一份征收协议只可享受一次房票政策,房票一次性使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
房票可转让一次,由被征收人与房票承接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到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后生效。房票不得质押、抵押。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房票金额。
(四)房票实施范围。庐山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推行房票安置。
(五)购房奖励。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货币补偿款拨付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20%的购房奖励(政府承担15%,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5%);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15%的购房奖励(政府承担10%,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5%);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10%的购房奖励(政府承担5%,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5%);超过12个月使用的不再奖励。
购房奖励最高为房票金额的20%,房票金额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金额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金额计算购房奖励;房票金额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金额时,以房票金额计算购房奖励。
(六)退房处理。使用房票购房且已领取房票购房奖励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房票购房奖励必须足额退回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七)购房奖励结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屋征收协议、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申请购房奖励资金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业主开具全额发票,企业承担的5%购房奖励部分,可作为支出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购房奖励资金结算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将出具房票结算单,并将购房奖励资金转账至房票受理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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