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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庐府字〔2022〕25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创园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星子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科创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创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满足工业园区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庐山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杨家山上、下湾村庄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和还地建设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按征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还地建设
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详细规划以批复为准)。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扣除安置地面积剩余部分按征地价给予货币补偿(多退少补)。
3.安置地面积:正房被征收的征收户按每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20㎡进行安置。征收时具有正房(实际生活功能配套齐全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给予安置,不属正房的不予安置。
4.安置房户型:户型统一规划,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5.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征收户有多栋房屋的,只能享受一宗宅基地安置。
6.安置地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定。序号的确定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7.安置房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五、不同类型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生产用房、宗族祖堂、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一)对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土地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以及无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其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为准。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采取协商一致原则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选过半决定或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违法违规建筑
违法违规建筑不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拆除。
十、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半年的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征收面积200元/㎡给予奖励;选择还地建设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正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
(三)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十一、过渡费、搬迁费
(一)过渡期限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以栋为计算单位,正屋按面积给予6.5元/月/㎡补偿,正屋面积不足100㎡的按650元/月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2.选择还地建设的,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
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房屋正屋面积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按栋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均按2次计算。
十二、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补偿资金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
(二)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由指挥部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账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三、产权注销办法
安置房办理国有不动产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或划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实施单位协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其他事项
(一)在确定征收范围后,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二)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己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要进行拍照或摄像留存,实行痕迹管理。
(四)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谎报、瞒报有关证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房面积的,由实施单位收回征收补偿款、收回安置房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已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十五、组织领导
成立科创园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金才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熊志芳、副市长梁晓峰、政协副主席宋崇智、星子镇党委书记刘健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刘健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政府相关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本方案解释权归庐山市人民政府。
附件:1.科创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2.树木及设备拆装和开户等费用补偿价格表
附件1
|
科创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表 | ||||
|
一、基准价 | ||||
|
房屋重置价格(十成新)为: | ||||
|
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
单价(元/㎡) |
1231 |
1048 |
864 |
676 |
附件2
|
树木及设备拆装和开户等费用补偿价格表 | |||||
|
树木补偿单价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1 |
φ20cm以上杂树 |
棵 |
20 |
||
|
2 |
φ20cm以下杂树 |
棵 |
10 |
||
|
3 |
大果树 |
棵 |
50 |
||
|
4 |
中果树 |
棵 |
20 |
||
|
5 |
小果树 |
棵 |
10 |
||
|
6 |
樟树 |
φ19cm |
棵 |
30 |
|
|
7 |
φ20cm |
棵 |
50 |
||
|
8 |
φ21~30cm |
棵 |
200 |
||
|
9 |
φ31~40cm |
棵 |
400 |
||
|
10 |
φ41~50cm |
棵 |
600 |
||
|
11 |
φ51~60cm |
棵 |
800 |
||
|
12 |
φ60cm以上樟树 |
棵 |
1000 |
||
|
设备拆装和开户费用补偿价格表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备注 | |
|
1 |
安拆太阳能热水器 |
只 |
300 |
||
|
2 |
安拆燃气、电热水器 |
只 |
200 |
||
|
3 |
安拆立式空调 |
只 |
300 |
挂式空调200元 | |
|
4 |
安拆抽烟油机 |
只 |
150 |
||
|
5 |
有线电视初装费 |
只 |
500 |
||
|
6 |
安拆大吊灯 |
只 |
25 |
||
|
7 |
电话初装 |
只 |
128 |
||
|
8 |
宽带移装 |
只 |
20 |
||
|
9 |
安拆晒鞋架、拆叠衣架 |
只 |
25 |
||
|
10 |
电表 |
元/户 |
680 |
||
|
11 |
水表 |
元/户 |
790 |
||
|
附属物价格表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备注 | |
|
1 |
水泥地面 |
元/㎡ |
45 |
||
|
2 |
围墙 |
元/㎡ |
80 |
||
|
3 |
石坝 |
元/m³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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