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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办法
庐医保字〔2020〕19号
庐山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办法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沙湖山管理处医保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1996〕19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妥善解决庐山市医疗保障参保患者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收费票据界定
医疗收费票据是参保患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泛指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后所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后的补办程序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医疗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因故发生丢失、毁损的,按照以下程序补办报销材料。
(一)参保人员在县级以上媒体声明该次丢失、毁损医疗收费票据作废后,原则上由个人向市医疗保障局或所属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医保所)提出申请,并填报《医疗保障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报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报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报销申请表》,核实确认无发生退票情况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资料等一并丢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予以补办,并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补办丢失、毁损医疗收费票据的报销手续及时限
(一)由参保人员到市医疗保障局或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医保所)办理。
(二)申请报销时限为医疗费用发生次年的12月31日。
(三)中心报销按照零星报销规定的业务流程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医疗保障待遇报销。
四、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相关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资料或者虚报、重报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医疗保障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报销申请表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医疗保障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
报销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因 原因,在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医药费用票据丢失(毁损),该次医疗费用共计票据 张,票据号码为 ,
费用合计 元,已在 (县级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当日报刊附后),该次医疗费用没有在其他渠道进行待遇报销(或在发票中已列明报销情况),现申请进行医疗保险待遇补报。
单位和本人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监护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所属行政村)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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