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0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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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6-0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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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规报销医保基金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加强日常检查和大数据智能监管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规报销医保基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加强日常检查和大数据智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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