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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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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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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报销医保基金 |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加强日常检查和大数据智能监管 |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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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违规报销医保基金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加强日常检查和大数据智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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