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6-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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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发布日期: 2026-06-2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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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线索的公告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纺织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清花车间高处风管安装作业人员周某某、龙某某正在高处从事风管安装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未能查询到二人的相关证件信息,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极易造成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近年来,因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21年3月,黄某、李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平台切割拆除作业,切割位置选择错误,导致平台失稳倾斜,平台上压滤机倾覆滑落地面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2026年新修订的《特种作业目录》,高处作业指专门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纺织公司安排未持证人员上岗从事高处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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