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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规范庐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启动了《庐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已形成了《庐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月10日至3月10日
意见反馈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lssyjgl@163.com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庐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庐山景区”)有偿救援行为,明确救援责任边界,遏制违规野游、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等危险行为,合理节约公共救援资源,保障救援人员与被救援者人身安全,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旅游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庐山景区地形险峻、未开发区域广阔、违规探险及被困救援事件频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者在庐山景区内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市(局)”)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救援。
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违反庐山景区游览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或在开放区域违反安全警示要求,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庐山市(局)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者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庐山景区管辖范围内,因游客、驴友等人员(以下统称“被救援者”)主观违规行为导致陷入困顿、危险状态,需要庐山市(局)组织应急、公安、消防、医疗、专业救援机构等力量实施救援的有偿服务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购买景区门票、擅自翻越围栏、规避景区管理,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游览、探险、露营、徒步等活动陷入危险的。
(二)已进入景区开放区域,但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擅自偏离指定游览线路、攀爬危险边坡、前往禁入区域,导致被困或受伤的。
(三)无视景区工作人员劝阻,执意开展无专业装备攀岩、恶劣天气登山等高风险活动,引发险情的。
(四)其他经庐山市(局)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认定,因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规导致险情的情形。
购买景区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适用本办法。
旅游者在景区开放区域内,严格遵守景区各项管理规定,因不可抗力(如突发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或意外事故(如正常游览中不慎摔伤等)导致险情的,实施无偿公共救援,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由庐山市(局)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区域范围、警示标识位置,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公众清晰知晓。
第三条 有偿救援应当始终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核心理念,兼顾公平公正与效率,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无论是否属于有偿救援情形,均优先开展救援工作,保障被救援者生命安全,救援结束后再依法依规追偿相关费用。
(二)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整合公共救援力量与专业救援资源,合理划分救援职责,提升救援效率,控制救援成本。
(三)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在实施救援、追偿费用的同时,对被救援者及公众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文明游览、敬畏规则的意识。
(四)公平公正与分类施策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险情等级、救援成本核定费用,区分不同违规情形精准施策,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五)谁违规、谁担责原则:明确违规行为与救援费用的对应关系,由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承担相应救援费用,不得转嫁公共成本。
(六)协同联动、高效处置原则:统筹协调公安、消防、应急、医疗等多方力量,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升救援协同处置能力。
第四条 庐山市(局)应当健全完善景区紧急救援体系,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机制,整合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医疗健康、专业救援机构等多方力量,明确各方救援职责、响应流程,提升救援效率和质量。
庐山市(局)应当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及联合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联合演练(联合公安、应急、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提升救援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协同处置水平;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储备库,明确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和管理标准,定期对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维护、补充,确保救援时可立即调用,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庐山市(局)成立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有偿救援各项工作,审定救援费用标准、复核费用异议、解决救援及追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由庐山市(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应急、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的市(局)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局)文旅委分管领导,市(局)林业局、市(局)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和林权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第六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庐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有偿救援日常统筹、24小时接警登记、救援力量协调、救援成本统计、费用核定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局)文旅委:负责景区有偿救援政策、安全警示、禁入区域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教育,做好游客沟通引导工作,收集游客意见建议。
(二)市(局)综合执法局:1.违规查处:建立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执法机制,对旅行社、导游及讲解员擅自变更路线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形成执法震慑。2.资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野导”身份组织引导游客进入禁入区域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3.案件督办:建立违规案件台账管理与督办机制,确保调查处理流程规范、时限明确,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救援工作,负责救援力量调度、救援过程记录、救援成本汇总,受理救援费用异议复核申请,组织救援复盘总结。
(四)市财政局:负责救援费用的精准核算、收取、台账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费用收支公示工作,确保救援费用专款专用。
(五)相关乡镇和林权单位:负责救援物资供应、交通保障、救援人员食宿等后勤服务,统计相关后勤保障成本,做好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
(六)属地乡镇:通知书送达、费用追偿、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及异议复核受理。
(七)市司法局:对追缴的费用进行法律审核。
(八)市卫健委:负责被救援者院前救治、伤员转运,统计医疗救治相关费用,配合做好救援复盘工作。
(九)公安、消防、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秩序维护,查处恶意违规、阻挠救援等违法行为,协助固定违规证据。
(十)第三方专业救援机构:按照与庐山市(局)签订的协议,提供高难度救援服务,及时提交救援费用明细,配合做好费用核算工作。
第七条 庐山市(局)按照精准、合理、节俭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杜绝资源浪费。根据被救援者人数、险情严重程度、救援难度、救援区域环境等因素,将有偿救援险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应配置相应救援力量,确保救援科学高效:
(一)一级险情(一般):单人或2人以内违规进入未开放区域边缘,或就近偏离指定游览线路,无重伤、无生命危险,救援难度低,预计救援时长≤4小时。由景区救援小队实施救援,配备基础救援装备。
(二)二级险情(较重):3人及以上违规,或违规进入未开放区域核心地带,被救援者有轻伤、体力严重不支等情况,救援难度较大,预计救援时长4—12小时。由庐山市(局)联合公安、消防、医护人员组成联合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使用专业救援装备。
(三)三级险情(重大):多人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被救援者出现重伤、昏迷、失踪等情况,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救援难度极大,预计救援时长>12小时。由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统一调度,整合多方救援力量,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救援机构开展救援。
救援实施流程严格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1. 接警登记:实行24小时值班接警制度,接警人员详细登记被困人员姓名、人数、位置、险情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负责人。
2. 险情研判分级: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快速研判,明确是否属于有偿救援情形,并确定险情等级,同步上报领导组备案。
3. 力量集结:根据险情等级,快速调度对应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交通车辆及医疗力量,明确救援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救援力量及时抵达现场。
4. 现场救援: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坚持“先急救、后搜救”的原则,科学开展救援工作,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同步固定被救援者违规行为相关证据。
5. 脱困移交:被救援者成功脱困后,立即转移至安全区域,受伤者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被救援者违规事实,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并做好记录。
6. 救援复盘:救援结束后,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复盘总结,梳理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完善救援流程,将救援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救援档案。
第八条 有偿救援费用仅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合理费用,严格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劳务费用:非庐山市(局)公职人员参与当次救援的劳务报酬,参照相关标准核算。
(二)院前救治费用:对受伤被救援者实施院前急救、临时处置产生的医药费、诊疗费、医疗物资消耗等费用。
(三)交通费用: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车辆使用费、索道乘坐费、救援装备转运费等直接交通支出。
(四)意外保险费用:为参与当次救援的非公职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产生的费用。
(五)后勤保障费用:救援人员在救援期间产生的食宿费、饮用水、食品、保暖物资等必要消耗费用。
(六)装备损耗费用:救援过程中使用的绳索、无人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的损耗、维修费用,以及临时租赁救援装备产生的费用。
(七)第三方救援费用:第三方专业救援机构按照协议提供救援服务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凭明细核算。
庐山市(局)公职人员参与救援的劳务报酬、常规救援装备折旧、公职人员执行救援任务产生的食宿交通等间接成本,由市财政统一承担,不纳入有偿救援收费范围,不得向被救援者收取。
第九条 救援费用核算严格遵循“合法、合理、精准”的原则,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一)劳务费用:参照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救援人员实际救援时长核算;法定节假日参与救援的,劳务费用按法定加班标准执行。
(二)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装备损耗等费用:与当次救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明确收费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核算;无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核算,留存相关凭证。
(三)第三方救援费用:按照与第三方专业救援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核算,第三方救援机构需提交详细费用明细及相关凭证。
结合险情等级实行分级收费,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水平、救援成本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
(一)一级险情:每次500—2000元;
(二)二级险情:每次2000—10000元;
(三)三级险情:每次10000—50000元。
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的,救援费用可按实际直接救援成本的100%—150%核定:
(一)恶意组织他人违规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高风险活动,引发重大险情的。
(二)多次违规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经劝阻无效,再次引发险情需要救援的。
(三)违规行为导致救援资源大量消耗,或对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
(四)隐瞒违规事实、谎报险情,误导救援工作开展的。
多人共同违规导致险情的,救援费用由所有违规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旅游活动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违规的,救援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被救援者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可向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费,最长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参与景区公益服务折抵部分救援费用。
第十条 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统计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提交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审议核定,审议核定工作应当在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费用核定完成后,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者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明确载明救援事由、违规事实、费用明细、缴费期限、缴费方式、缴费账号及异议提出途径、期限等内容。
《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救援者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通过庐山市(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送达,公示期限为3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者对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核工作,形成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异议成立的,依法调整救援费用金额;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费用核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者应当在《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救援费用。
逾期未提出异议、未缴纳救援费用,或延期缴费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市(局)文旅委将其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景区不文明旅游黑名单。
对恶意阻挠救援工作开展、组织他人违规探险、多次违规引发险情,或谎报险情、隐瞒违规事实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市财政局应当为救援费用收取开具正规财政票据,所有救援费用收入归集至指定财政账户,专项用于景区救援物资补充、救援人员培训、救援装备维护、安全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开上一年度有偿救援实施情况、救援费用收支明细、救援案例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费用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庐山市(局)文旅委应当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售票窗口、景区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门票提示、景区内标识牌等多种渠道,全面公示本办法及有偿救援政策、收费标准、禁入区域范围、安全警示规定等内容,结合庐山景区违规救援典型案例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引导旅游者树立安全文明游览意识,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杜绝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被救援者支付有偿救援费用,不免除其因违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庐山市(局)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庐山景区发布的相关救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若国家、江西省、九江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本办法适时修订,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庐山市(局)已依法划定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其范围及警示标识继续有效,如需调整,按本办法规定公示更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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