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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 “9·23”高处坠落一般(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1-2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2-4
(二)相关人员情况……………………………………………………4-5
(三)工程概况………………………………………………………5-8
(四)事故发生经过………………………………………………………8
(五)事故现场情况……………………………………………………8-9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12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3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13-14
四、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14
(二)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15
(三)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5
五、部门监管情况………………………………………………………15
六、属地监管情况………………………………………………………15
七、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5-16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6-17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7-18
(三)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18
九、事故主要教训………………………………………………………18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事故瞒报……………………………18-19
(二)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9
(三)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19-20
十一、附件
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9·23”高处坠落一般(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21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接群众举报: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发生一起地下室内墙涂料工程脚手架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重伤。
接群众举报后,九江市、庐山市领导高度重视。2024年11月5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庐山市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星子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9·23”高处坠落一般(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周密细致”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走访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本事故调查报告。
经依法调查、认证、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9·23”高处坠落一般(重伤)事故举报属实,本事故是一起造成一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相关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构成事故瞒报。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九江市庐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区,成立于2020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万建华。2021年4月30日,取得了由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60483202104300201)。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高文华。2024年8月23日该公司更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06]001482),证书有效期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7年8月23日;2024年7月24日该公司更新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2001700),证书有效期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8年12月22日。(因该公司于2024年更新了相关证书资料,2022年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因已过有效期未及时保存,所以未提供)
3.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磊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15室-84,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王吉。2020年7月31日该公司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20〕ZE009851),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2021年9月26日该公司获得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2071377),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5年5月19日。
4.监理单位。
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通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12层1201号,成立于1996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牛红伟。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41008046-8/1),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万桃林(伤者),男,庐山市星子镇人,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一标段地下车库内墙涂料工程聘请的腻子工人。
2.雷宝金,男,共青城市苏家垱乡人,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一标段地下车库内墙涂料工程班组长。
3.王政功,男,天津市东丽区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项目执行经理。
4.郭书银(已去世),男,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一标段项目负责人。2023年10月14日郭书银因个人疾病送医抢救(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活水院区),于2023年10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
5.李加亮,男,安徽省无为市人,天津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
2.工程总体情况。
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高新科技项目区鄱阳湖南大道以东、兜湖路以西、胜利路以南、仕林路以北,总建设用地面积194718.84㎡,建筑占地面积78581.39㎡,总建筑面积302003.86㎡,不计容建筑面积29955.94㎡,计容建筑面积272047.92㎡,其中:包含厂房179451㎡,综合服务中心43580.2㎡,文创交流中心9984.58㎡,文旅中心8757.08㎡,文创中心7216.72㎡,配套商业9457.2㎡,人才公寓13481.14㎡,门卫120㎡。容积率1.40,建筑密度37.74%,绿地面积21837.43㎡,绿地率11.21%,机动车总停车位1247个,其中地上停车位425辆,地下停车位822辆。非机动车总停车位2950辆。整体工程于2020年9月进场开工,厂房区2023年12月竣工,商业区2024年8月竣工。
3.项目承接情况。
(1)项目立项情况。
2019年12月6日,经庐山市发改委批复同意对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进行立项,项目法人为江西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2)项目发包情况。
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完成招投标,由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2020年9月17日,庐山工发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主)、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签订了《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各专业工程设计),土方平整、土建施工、道路、配套管网及景观等施工,配套设施及交通设施等的采购。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任命王政功为项目执行经理、连飞为一工区生产安全负责人、温福鑫为二工区生产安全负责人、张演宝为技术质量负责人。2021年4月30日,取得了由庐山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60483202104300201)。
2021年11月23日,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与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专业为: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内容主要为:室内腻子、涂料,刮、磨、喷所施工各道工序,及踢脚线、墙裙施工。但不限于:顶板局部剔凿、模板缝打磨、基层找平修补、钉帽刷防锈漆、工完料净清理、运输、装卸、脚手架搭拆等。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王永理担任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负责人,因王永理于2022年8月22日因个人原因无法在该项目任职,由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项目负责人变更说明》由郭书银接替王永理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2020年8月1日,庐山市工发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监理合同》,冀军建为总监理工程师。
4.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一标段,具体地点为商业区地下车库。
5.施工工序。
1.2mm无机防霉涂料两遍——15厚1:2.5水泥砂浆——表面处理剂——钢筋混凝土顶板修补找平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0日前后,万桃林(伤者)通过网络平台(鱼泡网)招聘信息与雷宝金联系,然后入职科创园一期项目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项目做腻子工,约定每天早上7点左右上班,工资约300-400元每天。
2022年9月23日上午6时30分至7时左右,万桃林正常入场准备作业。7时0分至7时10分之间,万桃林佩戴自己的二轮电瓶车安全帽在约3米高、四周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从事刮腻子作业,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其从高处坠落。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指认,事故发生地为九江市庐山市鄱阳湖南大道与仕林路交叉口东北侧,为庐山市科创园(一期)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工程。

图1 地下停车场入口

图2 地下停车场内部构造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万桃林,男,庐山市星子镇人,58岁,伤亡情况:1.四肢瘫痪(主诊断),2.认知障碍,3.言语障碍,4.脑室出血,5.吞咽困难,6.肺挫伤,7.寰椎骨折,8.胸椎压缩性骨折,9.颧弓骨折,10.中枢性尿崩症,11.低蛋白血症,12.颅骨缺损修补,13.肺部感染,14.创伤性脑出血。
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鉴定为:重伤一级。
2.合同签订情况。
万桃林入职直到事故发生,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万桃林签订劳动合同。
3.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126000元。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7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转办《关于对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事故进行调查的函》(九安防救委办综函〔2024〕12号),内容为群众举报该项目2022年9月23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重伤。接到举报后,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将举报件转交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办理。庐山市应急管理局从2024年11月22日至11月25日安排人员核查了庐山市“120”急救记录、出车轨迹和万桃林就诊记录,确认举报情况属实。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桃林工友于7时1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前万桃林躺倒在地,流出大量血液。“120”急救车到达后急救医生和万桃林工友一起将万桃林抬上车送往庐山市人民医院救治,8时02分万桃林进入庐山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前万桃林附近作业的工友打电话告知雷宝金万桃林从脚手架上高处坠落,雷宝金随即从南昌市赶往庐山市并在赶路途中向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郭书银和天津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创园一期项目负责人李加亮报告,雷宝金赶到庐山市人民医院时万桃林尚在抢救中。9时01分,万桃林在庐山市人民医院建议下由庐山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救护车护送转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雷宝金未随同前往九江。到达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之后,受郭书银委托由李加亮赶到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并垫付30000元人民币治疗费用。后续治疗期间,由郭书银以万桃林骑电动车摔伤为由向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此后由郭书银代表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万桃林医治情况予以跟踪关注,并由福磊公司垫付相应医疗费用。
郭书银在明知万桃林为高处坠落致重伤的情况下,未向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如实汇报事故情况,也未向庐山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善后情况。
万桃林住院治疗期间,由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总计957000元,2023年9月14日,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桃林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应急救援和自行组织善后处理,且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向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和九江市庐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万桃林受伤情况和受伤原因,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现场救援,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在万桃林入院诊断治疗后,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和九江市庐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汇报,也未向庐山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因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过长,无事故现场视频和照片记录,根据相关人员笔录和调查组集体讨论分析:9月23日7时左右,万桃林戴电动车头盔,面向地下车库内墙在脚手架上进行刮腻子作业,脚手架高约3米,脚手架站立面四周无防护栏且施工作业时未采取系安全绳等其他防护措施,导致万桃林在作业时因重心失衡,站立不稳,从3米左右高度的脚手架上高处坠落,头部着地。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中冶天工集团庐山市有限公司
未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指导、检查不到位。
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未按照《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对新聘用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3)未按《八大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4)对新聘用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对分包公司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单位对新入场作业人员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1)未按《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采取硬防护[2]措施。(2)当日作业现场未有明确的组织安排、责任分工、管控要求、应急保障。(3)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2.瞒报事故,未保存事故现场。万桃林高处坠落受伤后,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事故真相并私自处理,未将万桃林受伤情况向中冶天工集团庐山市分公司报告,也未向庐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停工四五日后恢复正常作业,且停工期间未报告事故、未保存好事故现场,试图隐瞒真相、逃避责任。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提供对万桃林及其工友等新入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台账资料。
4.未开展应急演练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现场监理缺位。对万桃林及其工友等新入职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失管失察。
五、部门监管情况
该项目工程2021年4月30日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庐山市城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制定了《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了监督检查;庐山市城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对该项目建立了《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台账》,并针对部分检查发现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单》;按照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了日常监督、“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监督五方主体进行相关验收工作。
六、属地监管情况
庐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未提供对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
七、建设单位管理情况
自2021年项目开工以来,九江市庐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力推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安全教育环节,公司组织人员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并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安全警示教育片。安全检查工作中,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联合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五一、端午等重点时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建立了隐患排查台账。应急管理方面,组织开展了防高空坠落应急演练,完善了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万桃林,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腻子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盲目上岗作业,凭经验做事,冒险蛮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其受伤严重,无自主行动能力,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郭书银,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组织新入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
鉴于郭书银因病已于2023年去世,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王政功,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对分包公司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庐山市住建局按照《庐山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庐安发〔2024〕5号)工作要求对其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公司,在分包项目事故发生后,未将万桃林重伤情况向中冶天工集团庐山市有限公司项目部报告,也未向庐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保存事故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议由庐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对该公司瞒报事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缺位,监理员未及时发现万桃林等新聘用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对万桃林等腻子工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就上岗作业失管失察。
建议由庐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庐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涉事工程失管失察,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进一步调查处理。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内墙腻子涂料专业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二)中冶天工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对专业分包公司天津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其根据《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事故瞒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促使责任企业形成“不能瞒、不敢瞒”的责任意识。
(二)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9·23”高处坠落事故,暴露出我市部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全市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完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作业;二是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聘请的作业人员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一律不能安排上岗;三是建立好技术交底制度,在工人作业前要有针对性的交代好作业期间应注意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留神事项等内容;四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施工单位要定期对项目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如实记录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每次排查结束后要召开分析会议,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五是要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制定完备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市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是要按照《庐山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管理,重点抓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加强常态化安全风险研判,组织开展防高处坠落、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易引发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等不同类型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二是持续性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高处坠落、基坑(槽)、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监理企业监理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警示教育工作,市住建局要结合近三年有代表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形成事故案例或警示教育片,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以案示警,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十一、附件
庐山市科创园一期工程项目“9·23”高处坠落一般(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

[1]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2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8.2.3.b)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应制止作业。
[2]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11.2.5 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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